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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市政建設的規劃管理,確保城市開發建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四條 對在建及建成的各類商品房,允許開發商修改內部設計,改建為城市住宅,設計修改后再報建時,免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規劃報建費)。
3、市規劃局在市轄各區設置規劃監督分局,負責該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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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全市城鄉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的指導思想,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以及分級編制、逐級指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