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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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區的具體范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于本戶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 *** 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范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范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街區范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范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30米。
2.臨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筑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筑物不得占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占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戶區改造范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筑面積、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 *** 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后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后房產 *** 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復驗。
工程竣工后,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后,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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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 *** 2009第4號令
有2003年的海南省海口市征遷測繪怎么驗收資質:
上 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號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已經十四屆市 *** 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省海口市征遷測繪怎么驗收資質,現予發布,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長海南省海口市征遷測繪怎么驗收資質:徐文光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 *** 《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土地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 *** 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為國有,并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確保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
第四條 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統一征地中心承擔征用土地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須做好本轄區征用土地基礎工作。
村民委員會須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發展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公安、農林水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用土地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征用土地實行補償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情況,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及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已被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
第七條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單位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附紅線圖)、有測繪資質單位制作的現狀圖,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涉及林地、水域的須持林業、水利部門審核意見。上虞經濟開發區、杭州灣上虞新區持批準的總體規劃書及相關資料,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用土地申請。
(二)調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征用土地申請進行審核后,由市統一征地中心與被征地單位共同進行實地踏勘、丈量,核實地上附著物情況,確定土地權屬,審查被征地單位基本情況,商議征地補償有關事宜,簽訂征地協議書。
(三)公告。經上級人民 *** 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統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鄉鎮、街道、村進行公告。
(四)支付。市統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協議書約定的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單位和其他權利人在征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會同市統一征地中心將建設用地按批準的面積,進行現場交地,填寫現場交地清單。
第八條 征地補償原則
(一)依法征用的原則。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任何用地單位不得以土地買賣形式進行補償。
(二)按地類補償的原則。征地必須按被征土地位置、地類情況給予補償。
(三)按標準補償的原則。征地必須嚴格按照 *** 統一制定的“年產值區片綜合價”補償。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經上級人民 *** 批準,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該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條 征用集體土地時,征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進行計算(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一)。征用市 *** 批準并己實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區片年產值的基礎上提高10%計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海南省海口市征遷測繪怎么驗收資質;征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二)。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按照“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詳見附表三)。
下列情況一律不予補償:市統一征地中心征地進場調查后,搶種的樹木、花木、農作物或搶建的設施等海南省海口市征遷測繪怎么驗收資質;違法聲音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建(構)筑物等。
(四)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
該項費用標準分別為各地類土地補償費的10%。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含0.3畝)的行政村納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圍。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現有農用地一次性征用收歸國有,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統一管理。在未落實建設項目前,土地可租賃給所在村;建設項目落實后,租賃耕種單位須無條件服從建設需要。
第十一條 土地征用過程中,涉及到房屋拆遷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復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支出。
(二)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優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障資金。
(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現場處理包干費,用于被征地單位和鄉鎮、街道的工作費用。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應納入村級財務公開范圍,并由當地 *** 和國土、農經、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凡弄虛作假,擅自改變年報數據,謊報人均占地面積,冒領或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被征地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征用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主要責任人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及從事統一征地的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徊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海涂土地屬于國有土地,鑒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勞、 *** 投入圍墾而成,補償標準另行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補償實施意見》(虞政[20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
征地拆遷測繪由街道負責嗎
不是的。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以街道辦事處是沒有權進行征地的,但可以成為房屋征收實施的受托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