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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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 *** 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 *** 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 *** 職能,規范 *** 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 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84項)
實施單位 序號 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名稱及條文備注
省檔案局
(6項)
1
集體或個人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
單位或個人出賣其所有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第16條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7條
2
單位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贈送、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第3款
3
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有關
檔案和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9條
4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 5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 6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
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3款
省商務廳
(3項)
7拍賣企業設立審核《拍賣法》第11條 8
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對臺灣地區小額
貿易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臺發第285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9
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
同審批《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
批復》(國函[1995] 109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
省鹽務局
(7項)
10碘鹽加工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11經營碘鹽批發審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17條 12食鹽生產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專營辦法》第5條第2款 13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第11條 14食鹽準運審核(審批)《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 15
開辦制鹽企業審核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7條
16
食鹽添加物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19條
省公安廳
(省消防
局)
(5項)
17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
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實行分級管理
18配置民用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6、8、9、11條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1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 第(二)項
省司法廳
(7項)
22
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審核《律師法》第15、16、17、18條
23設立律師事務所(個人制)審核《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第15、16、17、18條 24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審核《律師法》第20條 25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審核
《律師法》第5、6、7、11條,《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
》第6、8、9條
26批準設立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5條 27批準頒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六條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其成果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八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基礎航空攝影與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空間遙感;
(六)本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的編制;
(七)國家及省人民 *** 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自治縣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5至8年。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重點區域的基礎測繪成果,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