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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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19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四、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匯交。第五條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資料;
(二)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1:100萬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影像資料;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級綜合地圖(集、冊)和普通地圖(集、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第六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或者目錄:
(一)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數據、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目錄。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的一個月內進行匯總,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有關部門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變化后的資料提供給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化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提供、 *** 或者開發利用所保管的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備的保管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發生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寫使用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單位的保密管理規章、內部使用手續,以及包含保管設施、環境等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予以審批;情況特殊、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地理數據;
(七)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市(行署)、縣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國家駐省有關單位及大專院校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第五條 省人民 ***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收、收錄、整理、儲存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以及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加印、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并按《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前款所列測繪成果如系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由委托單位負責匯交。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按有關保密法規制定領取、借用等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按提供成果的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第九條 各種測繪成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測繪成果損毀。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使用與保管測繪成果工作的檢查與指導,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由領取單位向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或本部門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詳細注明用途、范圍和數量,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有關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外省或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參照之一款規定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開具成果發送單一式三份(成果提供單位、庫房和領取單位各持一份)。領取使用保密測繪成果,領取單位應在領到成果后向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登記備案,并按保密規定進行包裝、傳遞、運輸和保管。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 *** 、轉賣測繪成果。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鑒定。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登記造冊和指派人員監銷,有關登記冊報提供該成果的主管部門備案。銷毀邊境地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事先報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