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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測繪院可以取得設計資質嗎2023(實時/更新中)

2024-05-11 黑龍江測繪資質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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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范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測繪院可以取得設計資質嗎2023(實時/更新中)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場準入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認定書,并無不良行為記錄,方可在資質證書和認定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首次申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延續、增項、升級、注銷等情形的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初審,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審查情況和申請材料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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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省、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質批準情況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埠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工程備案,領取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管理手冊,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本埠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單項工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資格情況;

(三)參加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及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情況;

(四)相關印章、證件及市場、質量管理情況;

(五)外省勘察、設計企業取得的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手續。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在本市辦理的非獨立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及固定工作場所情況;

(三)企業派駐本市的執業注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四)技術設施、設備、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五)參加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和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情況。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業。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由經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所在地施工圖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審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進行,委托方與承接方通過聯機備案專網將審查合同即時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依法取得的相應執業資格及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要求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上述活動。

不得 *** 、出借、涂改、偽造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出圖專用章、執業印章等。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聯合承接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承接。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查明并分析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巖土工程條件,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策劃、論證比較,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勘察、設計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已經淘汰或不符合標準的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勘察、設計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人民 *** 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從業資格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首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專項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進入勘察、設計市場承接業務。第八條 勘察、設計資質分類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申請勘察、設計資質,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甲、乙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按隸屬關系經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市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市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單位所在地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其他勘察、設計乙級資質按本條(二)規定辦理。

(四)申請勘察、設計丙級和丁級資質,由單位所在地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工程設計資質,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專項工程設計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經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省、市所屬的專項工程設計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專項工程設計單位申請乙、丙級資質,由單位所在地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私營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取得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業務。第十四條 首次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其資質等級應當為暫定級,更高為乙級。

暫定乙級的滿2年,丙、丁級的滿1年,應當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復查合格后,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的收回資質證書。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檢驗。

未經年度檢驗或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確定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實施勘察、設計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從業資格第七條 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領取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承擔建設工程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若干專業和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第九條 省直、市屬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省直和市屬單位申請勘察、設計丙、丁級資質或者專項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憑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只能承擔本單位內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第十一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取得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業務。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證書滿2年并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方可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連續2年未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收回資質證書和有關證件。確需重新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可以重新申報。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應當符合其資質等級。第十六條 本市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人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憑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人手續:

(一)《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者《專項工程設計證書》;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四)公章、圖簽、出圖專用章、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印模。第十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持所在地市(行署)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跨地區手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入手續。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經審查合格的,準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二)技術力量、技術裝備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準予其按實有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三)經審查手續不完備或者不具備更低資質等級要求的,不予批準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哈爾濱市人民 *** 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6件 *** 規章的決定(2007)

一、《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修改為:“勘察、設計資質分類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第十條修改為:“經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對外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只能承擔本單位內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

(三)刪去第十六條。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市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刪去第十八條。

(六)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級別和專業技術的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七)第二十九條之一款修改為:“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15日內,雙方應當將合同文本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八)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九)刪去第三十五條。

(十)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一)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接受委托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依法將審查結果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刪去第四十三條。

(十三)刪去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十四)第四十五條第(八)項修改為:“合同簽訂后未按照規定報經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刪去第四十七條(二)項。

(十六)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合同簽訂后未按照規定報經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二、《哈爾濱市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

(二)第三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未經道路、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建制鎮內的道路和綠地。”

(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損壞鎮內道路、排水、通信設施的,由建制鎮人民 *** 責令限期修復,并處以修復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鎮內道路和綠地的,或者占用期滿或者工程完工后未及時恢復道路和綠地原狀的,由道路、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修復,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三、《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

(一)第七條修改為:“小區建設的房屋和庭院設施竣工后,由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臨時占用、挖掘小區通道的,應當經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占道費或者挖道修復費。”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臨時占用、挖掘小區綠地的,應當經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四、《哈爾濱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五、《哈爾濱市水土保持辦法》

(一)刪去第十九條。

(二)刪去第三十七條。六、《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清算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哈爾濱日報》和《人民日報》刊登清算公告。有境外債務的還應當在《中國日報》(英文版)刊登清算公告。”

(二)第二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債權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并提交有關債權數額及其擔保情況的證明材料。”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6件 *** 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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