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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新資質測繪管理辦法看法

2024-05-06 黑龍江測繪資質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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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建筑業企業三級總承包、三級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的資質,以及對各級、各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督,適用本辦法。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新資質測繪管理辦法看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活動的企業。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監督、優勝劣汰的原則。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機構負責。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第二章 資質許可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向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應的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六條 辦理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和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總承包三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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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消防、起重設備安裝與拆除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和不分資質等級的特種專業工程、地熱專業工程承包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五)預拌砂漿企業資質。

申請其他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按照資質管理權限向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新辦、增項、升級資質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增項、升級,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資質增項或者升級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業企業提交的新辦、增項、升級資質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已作出的許可決定向社會進行公示。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登記的企業名稱、辦公地址、注冊資本金、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情況發生變化,屬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建筑業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屬于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筑業企業提交的資質證書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實施勘察、設計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從業資格第七條 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領取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承擔建設工程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若干專業和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第九條 省直、市屬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省直和市屬單位申請勘察、設計丙、丁級資質或者專項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憑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只能承擔本單位內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第十一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取得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業務。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證書滿2年并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方可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連續2年未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收回資質證書和有關證件。確需重新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可以重新申報。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應當符合其資質等級。第十六條 本市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人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憑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人手續:

(一)《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者《專項工程設計證書》;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四)公章、圖簽、出圖專用章、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印模。第十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持所在地市(行署)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跨地區手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入手續。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經審查合格的,準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二)技術力量、技術裝備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準予其按實有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三)經審查手續不完備或者不具備更低資質等級要求的,不予批準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地理數據;

(七)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市(行署)、縣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國家駐省有關單位及大專院校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第五條 省人民 ***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收、收錄、整理、儲存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以及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加印、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并按《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前款所列測繪成果如系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由委托單位負責匯交。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按有關保密法規制定領取、借用等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按提供成果的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第九條 各種測繪成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測繪成果損毀。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使用與保管測繪成果工作的檢查與指導,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由領取單位向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或本部門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詳細注明用途、范圍和數量,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有關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外省或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參照之一款規定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開具成果發送單一式三份(成果提供單位、庫房和領取單位各持一份)。領取使用保密測繪成果,領取單位應在領到成果后向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登記備案,并按保密規定進行包裝、傳遞、運輸和保管。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 *** 、轉賣測繪成果。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鑒定。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登記造冊和指派人員監銷,有關登記冊報提供該成果的主管部門備案。銷毀邊境地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事先報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8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匯交。第五條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資料;

(二)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1:100萬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影像資料;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級綜合地圖(集、冊)和普通地圖(集、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第六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或者目錄:

(一)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數據、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目錄。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的一個月內進行匯總,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有關部門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變化后的資料提供給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化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提供、 *** 或者開發利用所保管的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備的保管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發生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寫使用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單位的保密管理規章、內部使用手續,以及包含保管設施、環境等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予以審批;情況特殊、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行政公署、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三)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的工程測量任務。

(五)編制各種公開出版地圖和書刊插附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國界線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測繪任務。

(七)涉外測繪任務。

(八)外省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局備案:

(一)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縣的測繪任務。

(四)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七條 列入國家或省測繪計劃的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于任務實施前1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測繪任務免予登記,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測繪任務,應依照前款規定通知測繪主管部門;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于任務實施前持單位介紹信及有關文件到測繪主管部門填寫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登記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測繪任務合同書或上級下達任務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任務實施前辦理登記的,應于任務實施一個月內補辦登記。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

(二)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低于成本價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后,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辦理任務登記時應交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測繪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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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況之后,將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資質申請的疏忽點,還將詳細說明您在申請資質時應當改善的確切的事項。

  • 分析需求

    我們通過豐富的從業經驗,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確認好符合您實際經營情況的資質需求。

  • 定制方案與報價

    對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將結合您公司目前的情況,我們將為您量身定制一份資質代辦方案及報價單。

獲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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