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哈爾濱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凈化、排水、供熱、燃氣、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五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和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范、規程從事執業活動,并依法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相應的建設任務。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參加工程建設的相關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應當向當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機構組成及相關人員的崗位資質證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合格書和行政審查批準書。
建設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資料。第九條 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通知市政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的專項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
(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一次性告知。
未辦理竣工備案的工程,不得轉入固定資產。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勘察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工作深度應當滿足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需要;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設計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劃許可條件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設計質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深度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參加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工程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當注明技術標準、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不得采用未按規定核準的可能影響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任務;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組建符合工程需要的監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監理規劃》或者《監理細則》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隱蔽工程,采取旁站式監督檢查并留取影像資料。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工序,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擅自進入下道工序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哈爾濱有哪些測繪單位
無法準確回答你的問題,給你參考一下
甲級測繪資質單位
黑龍江省測繪科學研究所 黑龍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黑龍江之一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二大地測量隊) 黑龍江第二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三地形測量隊)
黑龍江第三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四地形測量隊) 哈爾濱地圖出版社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院 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哈爾濱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哈爾濱測量高等專科學校測量工程公司
黑龍江省林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電力勘察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龍飛航空攝影有限公司 黑龍江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黑龍江航道局測量大隊 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乙級測繪資質單位
哈爾濱廣廈房地產面積測量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市國土資源測繪大隊
黑龍江省公路勘察設計院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黑龍江總隊 黑龍江省煤田地質物測隊
黑龍江省地興測繪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所測繪大隊
哈爾濱市龍濱公路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科宏地質勘查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恒瑞地質勘查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測試應用研究所 黑龍江省海天地理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黑龍江龍圖信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松北新區城市規劃設計院
黑龍江金大地質礦業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盛圖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黑龍江龍勝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測繪局黑龍江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黑龍江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黑龍江環宇地理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黑龍江繪遠數字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地理信息產業園有限公司
哈爾濱北工測繪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冠維數碼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圖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黑龍江經緯測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黑龍江北斗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測繪資質單位
黑龍江省公路橋梁勘測設計公司 尚志市宏圖房地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地礦部黑龍江第四地質勘察院 哈爾濱市大地勘察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測繪計量儀器檢定站 五常市國土資源勘測隊
阿城市廣廈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天龍房地工程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宇泰遙感地理信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黑龍江神州勘察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成信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新天地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雙飛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新時代房屋測量咨詢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鑫地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市龍華測繪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永衡測繪工程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廣信房地產面積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市東方土地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金海測量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華地信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方圓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恒基測繪有限公司 阿城市方圓規劃測繪大隊
哈爾濱市龍興土地礦產資源咨詢有限公司 黑龍江源泉國土資源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哈爾濱藍德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金坐標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歐亞測量系統設備有限公司 哈爾濱縱橫測繪服務有限公司
黑龍江華睿勘測設計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金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沃泰地理信息工程評估咨詢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新天地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蘭特定位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信恒房產工程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金輪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信達測繪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哈爾濱信合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學苑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恒信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公眾地理信息研究所
哈爾濱市永大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龍地勘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黑龍江大學測繪工程中心 哈爾濱信誠水利勘測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嘉信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業成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煤田地質勘察院 東北農業大學規劃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房信測繪有限公司 尚志市土地勘測隊
哈爾濱凱富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
哈爾濱天測房地工程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誠佳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哈爾濱金土地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九晟測量有限公司
黑龍江雅信測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弘躍測繪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省金利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哈爾濱華脈電子地理信息探測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江龍測繪有限公司
丁級測繪資質單位
賓縣盛達房產測繪隊 哈爾濱紅日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呼蘭區勘察測繪院 黑龍江天林房地產面積測繪有限公司
雙城市民信房地產測繪隊 巴彥金廈房地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環宇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依蘭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賽格測繪有限公司 黑龍江永明測繪有限公司
尚志市城宇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阿城市土地登記事務所
賓縣土地測量隊 哈爾濱鑫富房屋測量咨詢有限公司
黑龍江華信房產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天韻房地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依蘭縣智利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安居房產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木蘭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哈爾濱市東實房地產測量有限責任公司
呼蘭志誠房地產面積測量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呼蘭區土地勘測隊
哈爾濱潤城測量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同創卓越測繪服務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給水工程規劃設計院 哈爾濱廣順測繪有限公司
雙城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處 哈爾濱順天測繪有限公司
雙城市土地勘測隊 黑龍江龍馬測繪有限公司
哈爾濱海川土地礦產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哈爾濱嘉順測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