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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房產測繪資質如何管理

2024-05-17 黑龍江測繪資質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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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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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房產測繪資質如何管理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房產測繪資質如何管理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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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產測繪屬于什么單位管理

房產測繪就是屬于

當地房產管理局下屬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房產測繪資質如何管理的房產測繪所。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實施勘察、設計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從業資格第七條 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領取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承擔建設工程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若干專業和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第九條 省直、市屬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省直和市屬單位申請勘察、設計丙、丁級資質或者專項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憑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只能承擔本單位內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第十一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取得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業務。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證書滿2年并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方可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連續2年未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收回資質證書和有關證件。確需重新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可以重新申報。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應當符合其資質等級。第十六條 本市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人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憑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人手續:

(一)《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者《專項工程設計證書》;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四)公章、圖簽、出圖專用章、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印模。第十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持所在地市(行署)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跨地區手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入手續。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經審查合格的,準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二)技術力量、技術裝備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準予其按實有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三)經審查手續不完備或者不具備更低資質等級要求的,不予批準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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