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劃資質資質如何申請
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h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向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規劃調整申請,并編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調整規劃方案。
2、調整規劃。對經審查確需規劃調整的,由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審核(備案)表》出具同意規劃調整的審查意見。
3、更新數據庫。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的,相關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調整后的規劃數據庫提交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該信息中心出具數據庫更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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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果備案。在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更新數據庫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進行數據庫更新備案并出具數據庫備案證明。
擴展資料:
規劃調整審批同意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上述辦理規劃調整流程中的所有相關資料報送其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同時提交規劃調整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說明、圖件6套及電子光盤4套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規劃修改須提交的材料及辦理流程(一)申請對省人民 *** 審批的規劃進行修改的,應提交的材料及辦理流程:1、提出申請。由市人民 *** 向省人民 *** 報送要求規劃修改的請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規劃
申請土地規劃資質需要什么材料
目前國家越來越重視土地,有各種各樣的政策約束。比如要想在土地上規劃建房,必須先獲得土地規劃資質。那么土地規劃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土地規劃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材料
1、項目合同復印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需蓋單位公章;3、立項批復;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附件復印件;5、通過國土資源部確認,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是1:1000勘測定界圖三張,還應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二、土地規劃調整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
首先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向規劃批準相關單位提出規劃調整申請,然后編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規劃對應資質的調整規劃方案。其中材料有規劃調整項目材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審核(備案)表》;規劃調整請示文件、調整前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所涉及土地的編號、地類等等。
2. 調整規劃
通過審查需要進行調整規劃的,由原來的批準機關和同一級別的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審核(備案)表》上填寫審查意見,對通過審查不能進行規劃調整的,由原來的批準機關,向上級反饋不同的意見。
3、更新數據庫
經過相關部門統一之后,相關縣級國土資源單位在七個工作日內,把調整過后的資料進行更新,同時由該信息中心出具數據庫更新證明。
4、成果備案
在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更新七個工作日內把新的數據進行備案,經過規劃調整審批同意后七個工作日內把上述內容交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編輯總結:以上就是關于土地規劃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材料的相關闡述,希望能給廣大的朋友們帶來幫助。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土地規劃資質怎么辦理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立項批復;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項目合同(復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長春市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筑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