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 *** 令
(第95號)
《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已經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屆人民 *** 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譚仲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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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微信號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 *** 對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實施項目進行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了清理。市人民 *** 決定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市人民 *** 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共377項,由本決定公布的實施機關依法繼續實施。
市人民 *** 對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 *** 規章設定、取消、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時,市直各有關實施機關應當在設定文件生效后30日內將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取消、調整情況報市人民 *** 法制辦備案,市人民 *** 定期對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 *** 關于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市 *** 第82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
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
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范圍核準 市發改委
2、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計劃核準 市發改委
3、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市發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審核 市發改委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審核 市經委
6、電工進網作業許可 市經委
7、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改造、改變用途、報廢審批 市經委(市交通戰備辦)
8、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審批 市經委(市交通戰備辦)
9、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辦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 市教育局
10、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核準市教育局
11、教師資格認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網校審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審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市建委
15、村鎮建設項目(城市規劃區外)選址審批市建委
16、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市建委
17、民用槍支持槍許可市公安局
18、槍支運輸許可證核發 市公安局
19、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
物品通行許可市公安局
20、外國人出入境許可(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1、外國人居留證核發市公安局
22、外國人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市公安局
23、因私護照核發或變更、加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4、 *** *** *** 審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證核發(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6、外國人準遷證核發市公安局
27、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市公安局
28、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 市公安局
29、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簽發及簽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30、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 市公安局
31、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3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 *** 和消防安全審核市公安局
33、城市養犬審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業審批市公安局
35、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及準購證核發 市公安局
36、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37、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市公安局
39、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0、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2、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市公安局
44、邊境
測繪師注冊
你好,你的條件早已經具備報考條件了,考過后就不用擔心注冊的事情。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注冊測繪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國家對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后方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為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注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測繪局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測繪資質證書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測繪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測繪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在一個注冊期內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測繪師應在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相應的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范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咨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鑒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了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處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相關標準、規范、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技術設計、咨詢、評估及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在測繪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設計和測繪成果質量文件,必須由注冊測繪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測繪文件,應由該注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注冊測繪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測繪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承擔測繪業務的注冊測繪師追償。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測繪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測繪師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執業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測繪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
(六)不準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注冊管理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規定印發之日前,長期從事測繪專業工作,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八條 需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種類和辦法、繼續教育的內容、測繪單位配備注冊測繪師數量、注冊執業管理等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測繪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實施注冊測繪師制度的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測繪全國甲級資質是什么概念
相當于醫院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的三級甲等。這懂啊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是這個行業更高級別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的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了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
具體關于測繪資質的參百度百科:
全國甲級測繪單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愛地地質勘察基礎工程公司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
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
北京長地友好制圖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國電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鐵道部專業設計院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中國地圖出版社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中國四維測繪技術總公司
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國家測繪資料檔案館)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建設部遙感制圖中心)
北京國電華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北京勘察技術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間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維圖新導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華星勘查新技術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
高德軟件有限公司
易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靈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地質出版社
北京蒼穹數碼測繪有限公司
天津市
鐵道第三勘測設計院
中國地震局之一監測中心
中交之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
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測大隊
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運工程勘察設計院
天津港灣水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測設計院
天津航道勘察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測繪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礦建設工程集團冀東公司
河北省建設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測繪院
石家莊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中國冶金地質勘查工程總局一局測繪大隊
河北省之一測繪院
河北省欣航測繪院
核工業航測遙感中心
廊坊開發區中油四維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國化學工程之一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華北分公司
中國石化集團勘察設計院
河北中核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冶金工業部勘察研究總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質局物測地質隊
河北省制圖院
保定地質圖制印廠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測繪工程中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地質勘查總局測繪中心
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河北總隊
秦皇島市測繪大隊
地質礦產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設計研究院
保定九華地質勘查測繪總院(華北地質勘查局五一九大隊)
保定金迪地下管線探測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隊
山西省工程測繪院
太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質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電力勘測設計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圖集編篡委員會編輯部
西山煤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質綜合普查隊
山西華晉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
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
陽泉新宇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
內蒙古自治區
蒙古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航空遙感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內蒙古自治區電力勘測設計院
包鋼集團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內蒙古大興安嶺森隆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地圖制印院
包頭市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院
核工業二○八大隊
遼寧省
沈陽市勘察測繪研究院(沈陽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連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遼寧省第二測繪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沈陽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之一測繪院
遼寧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遼寧地礦測繪院
遼寧省第三測繪院
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
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交通勘測設計院
遼寧電力勘測設計院
遼寧省冶金地質勘察局地質勘察研究院
大連九成測繪信息有限公司
遼寧經緯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沈陽市公路規劃設計院
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測設計院
中水東北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長春市測繪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測繪院
吉林省第二測繪院
吉林地礦測繪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
吉林省公路勘測設計院
黑龍江省
黑龍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二大地測量隊(黑龍江之一測繪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三地形測量隊(黑龍江第二測繪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四地形測量隊(黑龍江第三測繪工程院)
哈爾濱地圖出版社
大慶油田建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院
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哈爾濱測量高等??茖W校測量工程公司
黑龍江省林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電力勘察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測繪航空遙感中心
黑龍江農墾勘測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航道局測量大隊
黑龍江省土地勘測規劃院
黑龍江省測繪科學研究所
齊齊哈爾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黑龍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齊齊哈爾市水利勘察設計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達華測繪公司
國家電力公司華東電力設計院
上海市測繪院
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
上海東亞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設計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質調查大隊
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上海同濟規劃建筑設計研究總院
江蘇省
江蘇省地質測繪院
長江口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中國化學工程南京巖土工程公司
華東有色測繪院
南通市測繪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江蘇省工程勘測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南京市測繪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測繪工程院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下游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江蘇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極測繪研究院
江蘇省電力設計院
鎮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無錫市測繪院有限責任公司
蘇州市測繪院有限責任公司
南京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江蘇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蘇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
淮安市測繪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測院
蘇州工業園區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常州市測繪院
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
江蘇蘇州地質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業部寧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電力設計院
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國家電力公司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測繪大隊
溫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測繪院
浙江省第二測繪院
浙江煤炭測繪院
浙江有色測繪院
杭州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
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寧波國土測繪院
寧波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電河口海岸研究設計院
義烏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公路勘測設計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質測繪院
福州市勘測院
福建省之一測繪
福建省第二測繪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國家地震局廈門地震勘測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圖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測大隊
福建省八閩煤田測繪院
福建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廈門市測量隊
福建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測繪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測繪院
江西省之一測繪院
江西省第二測繪院
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贛西地質調查大隊
江西省水利規劃設計院
江西煤田地質局測繪大隊
江西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贛西地質調查大隊
核工業華東地質局測繪院
江西有色地質測繪院
江西省交通設計院
江西省瑞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山東省
青島海洋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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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是發證書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正副本湖南省長沙市測繪資質英文,沒有資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