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
2018年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
關于公開征求《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范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為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刊登,廣泛征求我市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請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3928022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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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7月5日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及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 *** 統一領導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規劃、安監、質監、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職責】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六條【技術使用】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財政支持】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管理資金,加大對地下管線管理的投入。
第八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行為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管線綜合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包含地下管線內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含地下管線內容)應當作為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鋪設方式、規模及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管線工程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復、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一條【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當征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后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管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資質】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線等地下設施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開展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由道路建設單位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并申請辦理;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一并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依據管線規劃審批要求進行放線,并將放線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施工組織】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覆土前測量】地下管線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測量圖,并記錄地下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管線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
第二十二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建設,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運行維護主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地下管線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后,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修,并向市城鄉建設及相應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并報送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建設建(構)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井(室)內傾倒垃圾、建筑泥漿等,排放腐蝕性廢棄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線接駁】建設單位在接駁地下管線前,應當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廢棄處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綜合信息平臺】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及時準確、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三十條【信息收集】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一條【檔案報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長沙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既有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報送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信息查詢及保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閱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五章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地鐵建設、道路整治、棚戶區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入廊管理】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綜合管廊以外區域不得建設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入廊工作。
對于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行建設的,發改、規劃、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綜合管廊使用】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綜合管廊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用標準依法實行 *** 定價或者 *** 指導價。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在運營期間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 ***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義務】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統籌協調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搶修,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義務】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二)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綜合管廊內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安全保護區】綜合管廊周邊區域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并設置相關標識。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由從事活動的單位會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五)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 *** 批準。
第三十九條【人員管理】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綜合管廊信息系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納入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十一條【銜接規定】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及檔案等管理活動,本章未作規定的,按其他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管理主體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制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計劃執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進行規劃核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未履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
(五)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覆土前測量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測量后,未按規定報送測量數據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提交的地下管線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禁止行為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按規劃納入綜合管廊而不進入,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其他情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例外情形】國防管線、軍事禁區及軍事管理區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參照執行】寧鄉縣、瀏陽市、長沙縣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 *** 令
(第95號)
《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已經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屆人民 *** 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譚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長沙市人民 *** 關于公布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 *** 對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實施項目進行了清理。市人民 *** 決定:市人民 *** 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共377項,由本決定公布的實施機關依法繼續實施。
市人民 *** 對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省 *** 規章設定、取消、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時,市直各有關實施機關應當在設定文件生效后30日內將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取消、調整情況報市人民 *** 法制辦備案,市人民 *** 定期對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 *** 關于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市 *** 第82號令)同時廢止。
附件:
長沙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項目目錄
序號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1、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范圍核準 市發改委
2、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計劃核準 市發改委
3、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市發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審核 市發改委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審核 市經委
6、電工進網作業許可 市經委
7、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改造、改變用途、報廢審批 市經委(市交通戰備辦)
8、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動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審批 市經委(市交通戰備辦)
9、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辦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和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 市教育局
10、民辦學校聘任校長、變更舉辦者核準市教育局
11、教師資格認定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網校審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審查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市建委
15、村鎮建設項目(城市規劃區外)選址審批市建委
16、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市建委
17、民用槍支持槍許可市公安局
18、槍支運輸許可證核發 市公安局
19、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
物品通行許可市公安局
20、外國人出入境許可(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1、外國人居留證核發市公安局
22、外國人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市公安局
23、因私護照核發或變更、加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4、 *** *** *** 審批市公安局
25、入出境通行證核發(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26、外國人準遷證核發市公安局
27、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市公安局
28、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 市公安局
29、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簽發及簽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30、臺灣居民定居證核發 市公安局
31、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需省公安廳授權) 市公安局
3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 *** 和消防安全審核市公安局
33、城市養犬審批市公安局
34、爆破作業審批市公安局
35、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及準購證核發 市公安局
36、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37、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 市公安局
38、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市公安局
39、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0、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1、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公安局
42、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市公安局
4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市公安局
44、邊境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