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該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一個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且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 *** 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萬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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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項目,建立和維護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系統;
(五)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級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地區、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自然災害破壞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的其他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水利、交通等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報本級人民 *** 批準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列入財政預算??h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落實。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四條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附具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變更測繪。未依法進行變更測繪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并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國家公布的外,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
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障測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工作實行城鄉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 *** 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以及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對遵守測繪法律、法規,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以及保護測量標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測繪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限額以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測繪的,應當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并根據財力狀況,增加對基礎測繪的投入。第三章 測繪資格認證及任務登記第九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向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逐級上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憑測繪資格證書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領取有關證照。第十二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繪資格審查;承擔本部門以外的測繪任務的,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三條 省外來本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測繪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五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務者,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到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后,即可進行,不再另行登記。第四章 測繪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七條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必須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三、四等大地測量;
(二)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測區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測區面積4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
四等以下大地測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圖的技術設計書,由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株洲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本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株洲市人民 *** 令
(第十五屆第2號)
《株洲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本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 *** 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 *** 關于公布市本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關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進 *** 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區”,實現“兩個走在前列”,市 ***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省 *** 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系列決定,對照國務院審改辦印發的《地方行政許可事項通用參考目錄》,組織對市本級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規范。經審核和論證,市 *** 決定:市本級取消行政許可事項12項;市本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144項(市本級審批事項106項,市縣兩級分級審批事項38項)。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市本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后續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要認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流程梳理和優化工作,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實現行政許可流程管理規范、服務規范、受理場所建設與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評價規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與本決定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不相符的,以本決定為準。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2項)
2. 株洲市市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44項)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2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實施依據審批對象備注1市教育局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湖南省人民 *** 關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省 *** 271號令)。公民依據《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7〕24號) 第4條取消。2市交通運輸局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第十八條、 第三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三條;
4.《湖南省人民 *** 關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管理層級的決定》(省人民 *** 令2009年第240號)第34項;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7.《湖南省人民 *** 關于部分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管理層級的決定》第35項。法人、其他組織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3市房產局房地產估價機構二、三級資質認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之一百一十項;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6]275號 )。法人、其他組織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6]275號 )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不再實行資質核準。4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依據《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政發〔2017〕24號) 第11條取消。5市質監局建立社會公正計量(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法人、其他組織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此事項。6市畜牧水產局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2.《湖南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向13個市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00號);3.《農業部關于貫徹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17]7號)。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動物運輸審批7市安監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公民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此事項。8市環保局權限內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2.固體廢物轉移許可。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4.《湖南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33號);
5.《關于加強危險廢物省內轉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7〕124號)。法人、其他組織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險廢物省內轉移審批。9市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核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