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該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一個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且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 *** 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萬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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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項目,建立和維護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系統;
(五)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級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地區、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自然災害破壞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的其他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水利、交通等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報本級人民 *** 批準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落實。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四條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附具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變更測繪。未依法進行變更測繪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并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國家公布的外,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
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保護招標方和投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修裝飾的施工招標投標。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建設工程管理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投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文件;
(三)組織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核準中標通知書;
(五)監督施工發包、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七)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第五條 施工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均應實行招標: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安裝和管道線路敷設工程;
(三)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額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標。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的;
(二)縣以上人民 *** 確認屬保密、搶險、救災的;
(三)具有相應建筑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電工程。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書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咨詢、監理等單位 *** 招標工作。第九條 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書和評標、定標辦法;
(二)參與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組織招標活動;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權利。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計劃、國土、規劃等主管部門批準;
(二)已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報建登記;
(三)有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公開發布招標通告,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已選定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參加投標的不得少于3個,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及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后,選定2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議標。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除基礎工程、二次裝修工程、專業設備安裝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實行分部招標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二)按規定編制招標書,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發出招標通告或者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
(五)選定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書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招標單位舉行招標會議;
(七)在約定的時間內遞交投標書,招標單位當眾將投標書統一包裝密封,各投標單位代表聯合簽名后,由招標單位負責按密件保管;
(八)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九)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十)招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
(十一)評標小組評標,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
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
(一)項目總承包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材料和設備供應。組織施工至交付使用全過程承包的招標投標;
(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測量、規劃至施工圖設計的招標投標;
(三)施工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的招標投標;
(四)設備供應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供應的招標投標;
(五)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即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保修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招標投標。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報建審批權限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指導、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招標書等招標文件;
(三)組織有關單位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監督發包承包合同的簽訂;
(六)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賄、受賄。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以上且已辦理報建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招標。但下列建設工程項目以及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民工建勤、以工代賑的;
(二)經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建設單位具有與建設工程項目相應的建設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 *** 確認屬保密、搶險、救災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電工程。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并持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資質等級證書;不具有相應的管理資質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咨詢、監理等單位 *** 招標工作。第八條 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書、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二)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組織評標小組;
(四)主持招標活動,按照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三個以上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工程,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三個以上單位進行議標。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表,編制招標書,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二)招標單位發出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
(三)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投標申請書;
(四)招標單位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五)招標單位舉行招標會議,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書,必要時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并負責答疑;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遞交投標書;
(七)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九)招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
(十)評標小組評標,招標單位按照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中標通知書。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招標申請書、招標書和鑒證中標通知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完成。
招標書發出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其中部分內容的,招標單位應當在報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及時通知投標單位,并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由此造成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招標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