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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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障測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工作實行城鄉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 *** 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以及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對遵守測繪法律、法規,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以及保護測量標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測繪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限額以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測繪的,應當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并根據財力狀況,增加對基礎測繪的投入。第三章 測繪資格認證及任務登記第九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向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逐級上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憑測繪資格證書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領取有關證照。第十二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繪資格審查;承擔本部門以外的測繪任務的,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三條 省外來本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測繪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五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務者,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到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后,即可進行,不再另行登記。第四章 測繪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七條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必須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三、四等大地測量;
(二)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測區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測區面積4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
四等以下大地測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圖的技術設計書,由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湖南省長沙市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湖南省長沙市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湖南省長沙市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一)有法人資格湖南省長沙市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湖南省長沙市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對測繪監理有什么規定
一、測繪工程的概念:
測繪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監理的一部分。弄清楚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自然也就明了了。所謂建設工程監理,就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委托項目的管理工作,并代表業主對承包方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監理人屬于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
二、工程監理的概念:
1、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2、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33、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4、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并委托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5、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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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的委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建設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省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業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條例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第六條 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單位名稱和場所;
(二)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必須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具有高級工程師或者高級建筑師職稱;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且各專業結構合理,其中高級工程師或者高級建筑師不少于二人,高級經濟師不少于一人;
(四)有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報省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省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予以批準的,發給監理申請批準書、核定臨時監理業務范圍;不予批準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設立專業監理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經批準設立的監理單位執業滿兩年后,可以向原批準機關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核定、業務范圍和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核定資質等級的機關負責辦理,但不得收取年檢費用。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 *** 監理業務。第十二條 省外監理單位來湘承接監理業務,應當向省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進湘手續。
外國監理單位來湘承接監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實行監理工程師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執業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不得同時在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理單位任職。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第十六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監理行業協會,作為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反映監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合法權益,對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第三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第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商業住宅建設項目;
(四)利用外國 *** 或者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五)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六)省人民 *** 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和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項目法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