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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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
一、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應建立基礎測繪定期更新機制,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測繪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納入同級 *** 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和財政預算。”
原第二款變為第三款。二、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活動以及超過《測繪資格證書》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并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四、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五、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拒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停止向其提供國家基礎測繪成果。”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視其情節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有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并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