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什么條件?
基本條件: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之一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吉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條例
(1997 年12 月19 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管理工作,維護礦業秩序,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加強地質環境保護與監測、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咨源的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經批準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勘查、開采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 二)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規劃要求。
第九條 探礦權和采礦權必須依法有償取得。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并經批準,探礦權、采礦權可以 *** 。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越界或非法進入他人依法設定的勘查作業區和礦區范圍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勘查項目出資人是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托的勘查單位是探礦權申請人; 合資、合作勘查的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
第十三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領勘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管理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勘查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 二) 省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發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 三) 勘查工作計劃、勘查項目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 四) 勘查工作實施方案;
( 五)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探礦權申請之日起 40 日內,按照申請在失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探礦權申請人。
準于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必須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 6 個月內,根據批準的勘查作業區的范圍進行施工。施工前,探礦權人必須到勘查項目所在縣 ( 市)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開工報告單。
探礦權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更低勘查投入; 在勘查作業區內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 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 二) 變更勘查工作對象和內容的;
( 三) 經批準 *** 探礦權的;
( 四) 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地址的。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因故撤銷勘查項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的,應當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 90 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探礦權人完成勘查工作后必須編制勘查報告,并在勘查報告批準后 3 個月內到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探明儲量登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地質勘查報告或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
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有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 有權將探礦權依法 *** 給他人。 *** 探礦權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審批手續。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實行分級依法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 一) 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以外的,可供開采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礦產資源;
( 二)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 三) 開采 ( 一) 、( 二) 項規定以外的硅藻土、膨潤土、硅灰石、沸石、硼、礦泉水及寶玉石類礦產資源;
( 四) 礦區分布跨市 ( 州) 行政區域的。
第二十一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市 ( 州) 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 一) 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 二) 第二十條規定以外的,可供開采的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 三) 礦區分布跨縣 ( 市) 行政區域的。
第二十二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縣 ( 市) 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 一) 由省或市 ( 州) 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 二)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二十三條 市 ( 州) 、縣 ( 市) 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后,由市 ( 州)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持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報告,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礦區范圍劃定后,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得再受理新的申請。礦區范圍保留期為: 中型礦山不得超過 2 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 1 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不能申辦采礦登記的,可在期滿前 3 個月內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不得超過 1 年。
申請人逾期不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五條 申請采礦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有合法取得的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和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儲量;
( 二) 有與所建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
( 三) 有所建礦山的開發利用方案;
(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 一) 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 二) 采礦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材料;
( 三) 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 四) 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 五) 經批準的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六) 儲量審批機關批準的占用儲量登記材料;
( 七)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個人自采自用少量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采礦權申請之日起 40 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到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嚴禁擅自印制、偽造采礦許可證。
*** 采礦權的,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 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礦山規模和礦種確定。需要繼續采礦的,可在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
第三十條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一) 變更采礦區范圍的;
( 二) 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 三) 變更開采方式的;
( 四) 變更礦山企業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的;
( 五) 經依法批準 *** 采礦權的。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期滿時,需要停辦礦山企業或者關閉礦山的,應當在停辦礦山企業或者關閉礦山之日前 30 日內向原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辦礦山企業或者關閉礦山,并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施工,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均應達到設計要求。禁止亂來濫挖或采取破壞性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
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回收; 對暫不能回收的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國家規定填報礦產儲量統計資料和開采利用情況資料。
第三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可能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的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必須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并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負責恢復和治理。
采礦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廢石、尾礦、廢氣、廢水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或引發地質災害。
第三十八條 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逾期不年檢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作廢。
第三十九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或對本轄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時,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
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要求保密的屬于商業秘密資料的申請登記資料、財務決算報表和勘查成果資料,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采礦者提供勘查資料、電力和火工材料。
第四十一條 探礦權人之間、采礦權人之間或者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因勘查作業區范圍和采礦區范圍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更低勘查投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采礦權人出售礦產品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國家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勘查管理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采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8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批準的采礦區范圍進行開采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手續繼續采礦的,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印制、偽造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其印制、偽造的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持偽造的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按無證開采論處。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 *** 探礦權、采礦權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8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破壞性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以 8 萬元以下罰款; 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應實行監督檢查,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改變或予以撤銷。對應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或者直接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是什么?
測繪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的證明書。測繪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相關說明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