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對地圖的審核、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標牌、廣告和影視等插附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圖共享機制,實現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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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符合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對編制的地圖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公開使用。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區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游景區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三條 在地圖上繪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行政區劃調整的,編制地圖時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區域界線。第十四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第十五條 在普通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國家機關、公共設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內容的專題地圖除外。第三章 地圖審核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一)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地圖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再次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的,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省內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數據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料,參照基礎測繪成果管理。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 (州)、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或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及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為利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第六條 保管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具體工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財政投資完成的可重復利用的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其他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及相關說明。
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市 (州)、縣 (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條 測繪范圍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區域的,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范圍跨縣 (市、區)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后,出具匯交憑證。
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資料后,應當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副本包括:測繪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及項目的具體成果和數據使用說明。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測繪成果目錄或相關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測繪技術設計、概要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第十三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吉林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支持測繪事業的發展,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研究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七條 測繪項目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轉報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報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須經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申清后,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第十條 基礎測繪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
(三)經濟發達地區基本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5年;
(四)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以測繪為目的的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
未列入計劃并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或者進行航空攝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充分利用現有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二條 建立數字吉林、數字城市、數字區域等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使用已經完成的國家或者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礎測繪資料生成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四條 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工作。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產籍證書所附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地產圖和房屋面積測算數據,必須按照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省有關規定實施測繪。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第十七條 從事以空間定位技術、航空航天遙感技術、計算機和 *** 通訊技術等為主要手段,進行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處理、加工和提供服務等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第十八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測繪資質的審查、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告。
測繪單位申請辦理測繪資質的申報材料,經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完整后,可由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也可由申請人直接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