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測繪項目所在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第六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 *** 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第八條 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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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測繪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需要采用先進測繪技術或者專用測繪儀器設備,潛在投標人不超過5個的測繪項目;
(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測繪項目;
(三)受環境條件限制普通測繪單位不適宜從事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十一條 涉及搶險救災急需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獲得項目批準手續;
(二)項目所需的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所需的測繪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標人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省級公共信息網或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技術實力等條件,邀請不少于3個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測繪項目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信譽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項目資金來源、簡要技術要求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收費標準;
(六)招標人或招標 *** 機構項目聯系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開戶銀行及賬號等。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經過批準的測繪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
(三)測繪項目說明書;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有關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簽訂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測繪項目涉及保密的,應當具備的保密條件;
(八)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標準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標輔助材料;
(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發出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省內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數據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料,參照基礎測繪成果管理。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 (州)、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或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及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為利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第六條 保管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具體工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財政投資完成的可重復利用的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其他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及相關說明。
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市 (州)、縣 (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條 測繪范圍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區域的,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范圍跨縣 (市、區)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后,出具匯交憑證。
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資料后,應當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副本包括:測繪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及項目的具體成果和數據使用說明。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測繪成果目錄或相關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測繪技術設計、概要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第十三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