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 *** 令
(第25號)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業經2007年11月2日市 *** 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長春市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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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公布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的決定
為了規范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提高 *** 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眾了解和查閱 *** 規章,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 *** 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長春市人民 *** 決定將現行有效的 *** 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
附件:
長春市人民 *** 現行有效 *** 規章目錄
(共69部)
序號 規章名稱 實施日期及文號 修改日期及文號1
長春市城鎮地產經營管理
暫行辦法1992年6月22日 市 *** 令第4
號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73號2
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日市 *** 令第2號
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68號3
長春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
共有房屋管理辦法1993年7月26日市 *** 令第6號
4
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
房補貼管理辦法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1號
5
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
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
規定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2號
6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1993年7月1日市 *** 令第14號
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69號7
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
辦法1995年5月15日市 *** 令第31
號1997年11月18日市 *** 令
第70號8
長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
辦法1998年7月21日市 *** 令第9號
9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市 *** 令第39號 10
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日市 *** 令第17
號
11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2日市 *** 令第24
號
12
《長春市節約用水管理條
例》實施辦法1994年7月3日市 *** 令第25號
13
長春市城市燃氣事故處理
辦法1997年10月10日市 *** 令第64
號
14
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市 *** 令第3
號
15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
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11月6日 市 *** 令第11
號
16
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
材料管理規定2005年11月1日 市 *** 令第16
號
17
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辦法2007年6月15日 市 *** 令第23
號
18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2004年3月9日 市 *** 令第5號 19
長春市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管理辦法1992年5月24日 市 *** 令第1
號
20
長春市土地收購儲備暫行
辦法2001年9月25日 市 *** 令第43
號
21
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
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2002年12月10日 市 *** 令第6
0號
22長春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04年7月1日 市 *** 令第9號 23
長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
議出讓辦法2005年8月1日 市 *** 令第14
號
24
長春市人民 *** 關于違反
《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辦法1998年12月7日 市 *** 令第18
號
25
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
2007年1月10日 市 *** 令第20
號
26
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
管理規定1999年2月13日 市 *** 令第21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27
長春市自行車管理暫行辦
法2000年9月30日 市 *** 令第32
號
28
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 *** 令第3
3號
29
長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暫行規定1997年1月27日 市 *** 令第53
號
30
長春市企業女職工生育保
險暫行規定1997年1月27日 市 *** 令第54
號
31
長春市私營企業、個體經
濟組織勞動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8日 市 *** 令第6
6號
32
長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
行辦法1998年11月19日 市 *** 令第1
6號
33
長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
行銀行代收制暫行辦法1999年5月26日 市 *** 令第23
號
34
長春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規定1996年1月1日 市 *** 令第37
號
35
長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
辦法1997年5月22日 市 *** 令第56
號
36
長春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
辦法1999年3月26日 市 *** 令第22
號
37
長春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
辦法2004年1月23日 市 *** 令第4
號
38
長春市企業國有產權 ***
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6月24日 市 *** 令第58
號
39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
實施辦法2000年3月23日 市 *** 令第26
號
40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伊通
河城區上段河道治理工程
清障、占地的若干規定1997年1月7日 市 *** 令第51
號
41
長春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1998年9月4日 市 *** 令第10
號
42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2002年9月1日 市 *** 令第55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43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
劃管理辦法2004年4月25日 市 *** 令第7
號
44
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
教育規定1997年6月11日 市 *** 令第57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45
長春市國家公務員辭退暫
行辦法1997年11月24日 市 *** 令第6
7號
46
長春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筑
物管理辦法1997年7月13日 市 *** 令第59
號
47
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2日 市 *** 令第1
號
48
長春市城市居民更低生活
保障辦法2005年4月28日 市 *** 令第13
號
49
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
辦法2007年6月15日 市 *** 令第21
號
50
長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
環境管理辦法2001年10月26日 市 *** 令第4
4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51
長春市國內技術安全保衛
暫行規定1998年9月17日 市 *** 令第12
號
52
《長春市道路貨物運輸交
易市場管理條例》暫行實
施辦法1998年9月4日 市 *** 令第11
號
53
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
干規定2005年7月6日 市 *** 令第15
號
54
長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
使用管理規定2006年12月12日 市 *** 令第1
9號
55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2002年12月1日 市 *** 令第59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56
長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
就業實施辦法1998年10月27日 市 *** 令第1
4號
57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2年6月1日 市 *** 令第52
號
58
長春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管理規定1992年5月25日 市 *** 令第2
號
59
長春市幼兒園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1日 長府發[1991]
64號
60
長春市中小學校園校舍管
理辦法1996年11月1日 長府發[1996]
76號
61
長春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
1997年9月17日 市 *** 令第63
號2004年7月1日 市 *** 令
第10號62
長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
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2004年4月20日 市 *** 令第8
號
63
長春市人民 *** 地方性法
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的
規定2004年4月26日 市 *** 令第6
號
64
長春市旅游業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5日市 *** 令第22
號
65
長春市實行安全工作責任
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
法2001年9月20日市 *** 令第42
號
66
長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清運管理規定1997年9月1日市 *** 令第61號
67
長春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14日市 *** 令第57
號令
68
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
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5日市 *** 令第58
號2004年7月1日市 *** 令10
號69
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責任制暫行辦法2006年7月27日市 *** 令第18
號
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長春市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測量標志屬于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對損毀測量標志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統一高程系統;地形圖的分幅和編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縣(市)、雙陽區可以使用國家統一坐標、統一高程系統,也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第八條 涉外的開發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三章 地圖第九條 編制單位編制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各類公開地圖(包括各種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各種專業地圖),應當由取得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承擔,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編制各類公開地圖。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普通公開地圖,必須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專題地圖,可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規定各類公開地圖的,提交出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樣圖報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條 生產、加工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按照批準的樣圖組織生產、加工。第十二條 發布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廣告,必須經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照批準的樣圖組織發布。
普通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禁止刊登廣告。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各類公開地圖以及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商品,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四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測繪資格證書》分為四級,除甲級外,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不得采取自行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測繪市場秩序。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測繪任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項目合同書到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進行測繪。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進行測繪。第十七條 需要使用現狀地形圖的,應當使用已有的現狀地形圖,不得重復測繪編制。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承擔城鄉規劃、建設項目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城市測量規范》、《地籍測量規范》、《地形圖圖式》和有關技術標準;承擔其他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相應規范、圖式和技術標準,確保產品質量。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
測繪任務在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織依法設置或者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加蓋“測繪驗審專用章”;檢驗不合格的,由測繪單位進行修正或者重新測繪,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為房屋產權登記提供準確的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房產測繪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測繪,是指房產測繪機構依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對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房產測量和繪制房產圖的行為。第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有償服務的原則;測繪成果應當真實反映測繪房屋的自然狀況。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測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的統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產測繪內容第六條 房產測繪的基本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圖繪制和房產面積測量等。第七條 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應當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分級布網的原則。第八條 房產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二)產別和產權來源;
(三)房屋坐落、結構、層數及所在層數;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墻體歸屬;
(六)房屋權屬界線;
(七)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九條 房產圖分為房產分幅平面圖(以下簡稱分幅圖)、房產分丘平面圖(以下簡稱分丘圖)、房產分戶平面圖(以下簡稱分戶圖)。第十條 分幅圖是指按照規定比例將全市按矩形編號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圖。 分幅圖應當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屬設施屋圍護物等涉及房屋權屬要素以及房屋權屬有關的地理名稱。 分幅圖應當使用本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第十一條 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是繪制房屋產權證附圖的基本圖。 分丘圖上除表示分幅圖的內容外,還應表示房屋權界線界址點點號、窯洞使用范圍、挑廊、陽臺、建成年份、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墻體歸屬和四至關系等。第十二條 分戶圖是指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產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分戶圖應當包括本戶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門牌號、丘號、棟號、所在層數、戶號或室號、房屋權界線、樓梯和走廊等公J位、房屋邊長、毗連房屋墻體歸屬以及進戶門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面積包括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其計算 *** 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范執行。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執行有關計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測繪費用。 房產測繪費用由測繪申請人承擔,有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第三章 房產測繪程序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房產測繪。 已經產權登記發證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戶圖的,申請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進行測繪。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房產測繪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申請房產測繪,不申請測繪的,房產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第十八條 房產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房產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具體異議理由。房產測繪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指定測繪人員進行復測,復測結果為最終結果。第二十條 房產測繪成果由房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經確認的測繪成果是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第四章 房產測繪成果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