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建工集團的編制在哪
1 編制在吉林省長春市
2 長春建工集團是吉林省的大型企業,編制也在吉林省長春市。
3 如果你需要了解具體的編制信息,建議前往長春建工集團官網或者撥打企業 *** 電話咨詢。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2020)
一、對下列 *** 規章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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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微信號
(一)《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第三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郊區房產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地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修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之一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門”,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
(三)《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六)《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1.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修改為“林業和園林”。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公用”。
(七)《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 *** 的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長春市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辦法》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為申請人信息核對提供真實、完整信息。”
2.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在監獄內服刑或者在勞動教養場所勞動教養的”修改為“在監獄內服刑的”。
(十)《長春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索證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4.將第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6.將第二十八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水務、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4.將第三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長春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包括城市規劃區域內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規劃道路、橋梁、隧道及廣場等。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建設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信息、熱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工程。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和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線建設,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統—規劃,統籌兼顧,協調建設,同步實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六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的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和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道路或管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
(二)擬建道路方案圖或者管線路徑方案圖(要求使用長春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比例尺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圖)。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再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說明書;
(二)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和其電子文本;
(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會簽意見;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議書;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或者挖掘手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內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突發漏水、漏氣、漏電等管線搶險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圍內設置,臨時管線;
(三)因農業生產需要,設置的越野管線;
(四)因其他突發事件,必須進行搶險搶修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文件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驗線合格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責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請驗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