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造假屬于違法嗎
資質造假屬于違法。偽造資質證書,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會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對制作或購買假證在數量上規定明確的觸刑標準。正因如此,從司法實踐上看,只要制作一張假證、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資質造假屬于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如企業在資質申報中造假的企業,一旦查實將有處罰:(一)對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審批權限依法給予警告,并作如下處理:1、企業新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2、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3、企業在資質延續申請中弄虛作假的,不予延續;企業按低一等級資質或縮小原資質范圍重新申請核定資質,并一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升級、增項。(二)對弄虛作假取得資質的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撤銷其相應資質,且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項資質。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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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
一、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應建立基礎測繪定期更新機制,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測繪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納入同級 *** 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和財政預算。”
原第二款變為第三款。二、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活動以及超過《測繪資格證書》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并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四、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五、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拒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停止向其提供國家基礎測繪成果。”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視其情節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有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并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