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吉林省測繪局通報批評。”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在長春如何辦理”發放測繪作業證?
一、在長春市辦理“發放測繪作業證”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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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需提供:《測繪資質證書》副本(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彩色復印件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2.一般情況需提供:《測繪作業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紙質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3.一般情況需提供:《測繪作業證申請匯總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紙質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4.一般情況需提供:測繪單位申領測繪作業證的書面申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紙質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5.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員身份證明(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彩色復印件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6.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人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一寸彩色。)
7.一般情況需提供: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測繪職業資格證書(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2 份;彩色復印件和電子版的彩色掃描件,格式為jpg。)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注: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并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
一、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應建立基礎測繪定期更新機制,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測繪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納入同級 *** 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和財政預算。”
原第二款變為第三款。二、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活動以及超過《測繪資格證書》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并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四、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五、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拒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停止向其提供國家基礎測繪成果。”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視其情節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有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