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 *** 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對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對拒絕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秘密測繪成果管理證書,并停止向其提供測繪成果”的內容刪除。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測繪局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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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測繪生產、經營活動的測繪單位,測制、提供各類測繪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載體,測制、提供的模擬或數字化測繪成果。其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測制、提供測繪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質量之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測繪產品。禁止偽造和粗制濫造測繪產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測繪單位采用先進的測繪科學技術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 *** ,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體系。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管理先進、測繪產品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八條 測制測繪產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用戶有特定需求的,必須在測繪合同中補充規定,并按約定的標準執行。
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和購置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生產技術規律辦事,有權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測繪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合理工期、合理價格。
第十條 測繪產品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監督檢查的需要,向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無償提供檢驗樣品。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產品質量按“批不合格”處理。
經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異議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十二條 根據自愿的原則,測繪單位可以向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測繪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的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測繪單位必須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復檢仍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商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粗制濫造,偽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吉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對地圖的審核、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紙質、布質等介質地圖,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標牌、廣告和影視等插附的地圖,涉及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地圖共享機制,實現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依法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實踐活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二章 地圖編制第八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的標準,符合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 *** 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對編制的地圖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公開使用。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區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名稱、居民地名稱、專業設施名稱、紀念地和旅游景區名稱以及其他具有地名含義的名稱的,應當按照依法確定并公布的最新標準名稱表示。第十三條 在地圖上繪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行政區劃調整的,編制地圖時應當及時更新行政區域界線。第十四條 編制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實景地圖,遙感影像空間位置精度、影像地面分辨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編制涉及國家秘密且確需公開使用的遙感影像地圖,公開使用前應當依法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查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第十五條 在普通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國家機關、公共設施等重要地理信息的表示,但是表示特定內容的專題地圖除外。第三章 地圖審核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但是不涉及國界線的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一)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地圖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再次出版、生產、銷售、傳播、登載、展示、進口、出口的,且涉及國界、省界等應當審核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吉林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支持測繪事業的發展,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研究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七條 測繪項目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轉報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報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須經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申清后,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第十條 基礎測繪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
(三)經濟發達地區基本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5年;
(四)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以測繪為目的的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
未列入計劃并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或者進行航空攝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充分利用現有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二條 建立數字吉林、數字城市、數字區域等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使用已經完成的國家或者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礎測繪資料生成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四條 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工作。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產籍證書所附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地產圖和房屋面積測算數據,必須按照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省有關規定實施測繪。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第十七條 從事以空間定位技術、航空航天遙感技術、計算機和 *** 通訊技術等為主要手段,進行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處理、加工和提供服務等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第十八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測繪資質的審查、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告。
測繪單位申請辦理測繪資質的申報材料,經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完整后,可由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也可由申請人直接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