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測繪資質企業可以利用測繪成果資料進行經營活動嗎?
不可以,測繪資質設立的原則之一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所以沒有測繪資質是沒有資格接觸測繪成果的資料的,所以你需要辦理測繪資質之后才能進行測繪的經營活動
公司已成立未獲取測繪資質,可以從事測繪工作嗎?
不可以。測繪法規定,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相關資質方可。
沒有測繪資質的人可以進行無人機測繪工作嗎?
沒有測繪資質的商業測繪活動是不被允許的。\x0d\x0a\x0d\x0a關于無人機測繪的規定:\x0d\x0a根據陜西省測繪局《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無人飛行器航攝測繪資質審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陜測法〔2011〕3號)精神,??,2012年1月1日起,對未申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但仍從事無人飛行器航空攝影的單位,將依法予以查處。\x0d\x0a\x0d\x0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且不得將測繪活動授權或委托給無測繪資質單位承擔。否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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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測繪項目所在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第六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 *** 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第八條 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測繪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需要采用先進測繪技術或者專用測繪儀器設備,潛在投標人不超過5個的測繪項目;
(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測繪項目;
(三)受環境條件限制普通測繪單位不適宜從事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十一條 涉及搶險救災急需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獲得項目批準手續;
(二)項目所需的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所需的測繪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標人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省級公共信息網或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技術實力等條件,邀請不少于3個測繪單位參加投標。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測繪項目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信譽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項目資金來源、簡要技術要求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收費標準;
(六)招標人或招標 *** 機構項目聯系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開戶銀行及賬號等。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經過批準的測繪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
(三)測繪項目說明書;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有關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簽訂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測繪項目涉及保密的,應當具備的保密條件;
(八)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標準及 *** ;
(九)其他需要的投標輔助材料;
(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發出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