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應接受同級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做好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要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城市和局部地區,當地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改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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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開發區、合作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經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后按《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駐本省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條 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駐本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亦應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不得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遇有業務范圍、單位名稱變更等情形,應及時向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終止測繪業務,應及時通知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并交回《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四條 承擔省內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縣以上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的登記范圍和辦法,按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實施測繪時,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計量器具的規定。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擅自使用其他測繪單位名稱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任務;
(四)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包括什么?
國家現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將測繪資質分為12個專業。不同專業對人員儀器設備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級工程測量專業為例:
一、通用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2、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3、質量管理: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配備專門質檢人員;
4、檔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應的設施:有明確的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了保密責任書;
5、檔案管理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6、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7、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工程測量丙級標準:
6、測繪及相關專業人員:8人(中級3);
7、測繪設備:
(1)GPS接收機3臺(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儀3臺(其中2秒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臺);
(3)水準儀2臺(S3級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繪圖儀1臺。
拓展資料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本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本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參考資料: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百度百科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省內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數據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料,參照基礎測繪成果管理。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 (州)、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或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及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為利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第六條 保管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具體工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財政投資完成的可重復利用的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其他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及相關說明。
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市 (州)、縣 (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條 測繪范圍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區域的,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范圍跨縣 (市、區)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后,出具匯交憑證。
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資料后,應當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副本包括:測繪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及項目的具體成果和數據使用說明。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測繪成果目錄或相關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測繪技術設計、概要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第十三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活動的宏觀調控和測繪市場的管理,避免重復測繪,提高測繪成果資料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施測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省測繪局和市(州)、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測繪任務登記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相應的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四等以上的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的地形測量(含水下地形,下同)、工程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達到8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達到15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達到2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達到5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達到1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達到200平方公里及其以上的;
(三)用于測繪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四)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六)港、澳、臺和涉外的測繪項目。
(七)省外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和軍事測繪單位承擔的非軍事測繪任務。
(八)測繪范圍跨越兩個市(州)以上區域的測繪任務。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市(州)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市(州)所在地城區的5″、10″級三角測量和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省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3-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5-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0-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30-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100-2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省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2-8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4-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6-2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100平方公里以內;
(四)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下的各種線路測量。
(五)市(州)所在地城區內10KM及以上的各種線路測量。
(六)測繪范圍跨越兩個縣(市)區域的測繪任務。第七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縣(市)行政區域內的5″、10″級三角測量、導線測量。
(二)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市(州)級限額的地形測量、工程測量: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5-3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2-10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30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25-50平方公里以內;
6.成圖比例尺1:25000,測繪面積在50-100平方公里以內;
(三)達到下列限額但小于市(州)級限額的地籍測量、房產測繪: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在0.1-2平方公里以內;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在0.5-4平方公里以內;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在1-6平方公里以內;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在5-25平方公里以內;
5.成圖比例尺1:10000,測繪面積在10-25平方公里以內。
(四)縣(市)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五)縣(市)行政區域內的2KM及以上的線路測量。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7)
一、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省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應建立基礎測繪定期更新機制,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測繪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納入同級 *** 基本建設投資預算和財政預算。”
原第二款變為第三款。二、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禁止下列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活動以及超過《測繪資格證書》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視其情節并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四、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五、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拒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省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停止向其提供國家基礎測繪成果。”六、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視其情節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有關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