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長春市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首次、復查、地址變更)需要什么材料?_百度...
- 2、長春市辦理建筑業資質注銷需要什么材料?
- 3、測繪資質申請,需要走哪些程序?
- 4、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 5、測繪資質單位申請刪除人員申請怎么寫
- 6、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長春市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首次、復查、地址變更)需要什么材料?_百度...
在長春市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首次、復查、地址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一般情況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含附表16)(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每頁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在長春市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擴項、標準 *** 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一般情況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含附表16)(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每頁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在長春市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一般情況需提供:實驗室授權簽字人變更申請/審批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單位公章。
長春市辦理建筑業資質注銷需要什么材料?
1、建筑公司辦理資質注銷所需要的申請材料如下:需要企業資質取消申請表,由地方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簽署的《企業資質注銷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注銷資質內容的準予許可決定書(主動申請注銷資質的企業免除)。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2、在長春市辦理“公司注銷登記”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供:《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寫,符合法律要求。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填寫;應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
3、在長春市辦理“單位注銷”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一般情況需提供:單位銷戶申請(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填寫準確、完整,加蓋公章。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走哪些程序?
1、一般程序:1.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2.市測繪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2、申請測繪資格的主體必須是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申請測繪資質。通俗地說,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測繪資質。
3、八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程序: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向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書版面申請并權提交相應材料。 市測繪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1、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2、流程大概是: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值得注意的是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3、可以直接百度搜索測繪資質辦理流程。測繪資質證書辦理簡單來說分為四個主要步驟。選擇專業,依據自己的業務需求選擇自己所需要辦的測繪資質的專業。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刪除人員申請怎么寫
先敘述你的基本情況,比如你個人從事測繪工作多少年,現在覺得有必要個測繪資質,同時說明你已具備資質的條件,即可。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獲得貴委頒發的 《測繪資質》,等級及編號:xxxxxxxx。根據我公司業務的整體發展需要,公司法人進行了變更,法人由xxx變更為xxx。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 《測繪資質》證書法人變更。
點擊右側的“移除”按鈕即可。在人員信息頁面,點擊右側的“移除”按鈕,可將人員刪除。人員列表中,正常的信息以黑色顯示,以其它顏色顯示時,說明人員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不能計入單位。
沒有申請撤消測繪資質說法。測繪企業嚴重違反測繪法,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國家相關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測繪企業嚴重違反測繪法,可以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違法企業的測繪資質證書。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其他單位和個人只能向測繪主管部門舉報,沒有申請撤消測繪資質的權力。
聯系該單位負責人,退出測繪系統即可,也可以聯系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