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長春市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行政管理工作。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測繪規劃。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測量標志屬于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對損毀測量標志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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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統一高程系統;地形圖的分幅和編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縣(市)、雙陽區可以使用國家統一坐標、統一高程系統,也可以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第八條 涉外的開發區、保稅區以及涉外建設項目所進行的測繪,必須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三章 地圖第九條 編制單位編制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各類公開地圖(包括各種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各種專業地圖),應當由取得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承擔,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編制各類公開地圖。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或者本市行政區某一區域普通公開地圖,必須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專題地圖,可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其他出版社出版。
出版前款規定各類公開地圖的,提交出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樣圖報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出版。第十一條 生產、加工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產品附有的地圖圖形報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按照批準的樣圖組織生產、加工。第十二條 發布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廣告,必須經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照批準的樣圖組織發布。
普通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禁止刊登廣告。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各類公開地圖以及附有各類公開地圖圖形的商品,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四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測繪資格證書》分為四級,除甲級外,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不得采取自行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測繪市場秩序。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測繪任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項目合同書到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進行測繪。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進行測繪。第十七條 需要使用現狀地形圖的,應當使用已有的現狀地形圖,不得重復測繪編制。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承擔城鄉規劃、建設項目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城市測量規范》、《地籍測量規范》、《地形圖圖式》和有關技術標準;承擔其他測繪任務的,必須執行國家頒布的相應規范、圖式和技術標準,確保產品質量。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
測繪任務在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織依法設置或者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加蓋“測繪驗審專用章”;檢驗不合格的,由測繪單位進行修正或者重新測繪,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2020)
一、對下列 *** 規章予以修改
(一)《長春市撥用房產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第三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郊區房產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中的“房地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局”修改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長春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之一款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門”,第三款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
(三)《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中的“房地產管理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2.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六)《長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辦法》
1.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中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
2.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修改為“林業和園林”。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二條之一項中的“公用”。
(七)《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長春市殯葬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 *** 的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長春市城鄉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辦法》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與民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為申請人信息核對提供真實、完整信息。”
2.將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在監獄內服刑或者在勞動教養場所勞動教養的”修改為“在監獄內服刑的”。
(十)《長春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的“衛生計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2.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的索證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3.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4.將第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6.將第二十八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將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水務、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村、水務、林業和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4.將第三十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
長春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十件 *** 規章
(一)《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二)《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三)《長春市獸藥經營管理辦法》
(四)《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五)《長春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
(六)《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七)《長春市保安服務業管理辦法》
(八)《長春市洗浴業、美容美發業治安管理規定》
(九)《長春市計劃生育藥具經營管理辦法》
(十)《長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二、修改九件 *** 規章
(一)將《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修改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許設置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將第八條之一款:“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后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修改為“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后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許設置的決定。”
將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自行失效。”刪除。
(二)將《長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環境管理辦法》第九條“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生產塑料制品,應當到環境保護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后,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和領取《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料制品。”“環境保護部門、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修改為“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生產塑料制品,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未領取《塑料制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料制品。”“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
將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三)將《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款“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家有關部門申領《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修改為“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
(四)將《長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報送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設計。”刪除。
(五)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施工建設。”修改為“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將第十七條“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申請資質審查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批準文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報資質審查申報表; (二)經消防、勞動、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會簽認可后,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專業資格證書;(三)屬于營業性質的單位在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收繳標準,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執行。”“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資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檢不合格、未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活動。”修改為“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發放經營許可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處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之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處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將《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經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核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修改為:“公共娛樂場所使用、開業前,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后,方可使用、開業。”
(七)將《長春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第八條:“開辦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場所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經市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領取《體育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刪除。
將第十二條:“體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刪除。
將第十三條:“體育場所或者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經營范圍、活動場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刪除。
將第十六條:“《體育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停止營業的,應當及時申報,并交回《體育經營許可證》。《體育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買賣、 *** 。”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未經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擅自改變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和項目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涂改、買賣、 *** 《體育經營許可證》的;”刪除。
(八)將《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八條:“凡擬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單位,應當先到系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舉辦。人事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六日內予以答復。”刪除。
(九)將《長春市人民 ***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手續:(一)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設置意見后,方可進行初步方案設計。(二)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報送初步設計
文件時,必須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文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發給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審核通知書。”刪除。
將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長春市道路和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2016修改)
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長春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包括城市規劃區域內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規劃道路、橋梁、隧道及廣場等。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工程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建設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信息、熱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工程。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和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和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線建設,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協調建設,同步實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進行。第六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道路和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的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道路和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道路或管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答復建設單位。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建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
(二)擬建道路方案圖或者管線路徑方案圖(要求使用長春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比例尺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圖)。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再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說明書;
(二)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和其電子文本;
(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會簽意見;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議書;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或者挖掘手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內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突發漏水、漏氣、漏電等管線搶險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圍內設置臨時管線;
(三)因農業生產需要,設置的越野管線;
(四)因其他突發事件,必須進行搶險搶修的道路或者管線工程。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文件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 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道路或者管線工程驗線合格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責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請驗線。
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吉林省長春市測繪項目資質整改報告,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吉林省長春市測繪項目資質整改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吉林省長春市測繪項目資質整改報告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省內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數據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料,參照基礎測繪成果管理。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 (州)、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吉林省長春市測繪項目資質整改報告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或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及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為利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服務。第六條 保管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具體工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財政投資完成的可重復利用的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其吉林省長春市測繪項目資質整改報告他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及相關說明。
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資料。第九條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市 (州)、縣 (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條 測繪范圍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區域的,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范圍跨縣 (市、區)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后,出具匯交憑證。
縣 (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市 (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資料后,應當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副本包括:測繪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及項目的具體成果和數據使用說明。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測繪成果目錄或相關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測繪技術設計、概要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第十三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同時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