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無錫市外送快餐衛生管理規定》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的外送快餐又稱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配送膳食。”
3. 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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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將第九條修改為:“外送快餐生產加工場所面積與每餐次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三)面積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兩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過七份;
(四)面積大于兩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數可適當增加。”
5. 將第十一條之一項修改為:“采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6.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外送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出品名、生產單位及地址、生產日期及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和食用 *** 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7.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8. 將第二十四條項首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9.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配售涼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0. 將規定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包括外送快餐制售衛生許可證”、“領取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集體用餐配送食品經營許可”;“食品衛生”修改為“食品安全”。二、《無錫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1. 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體育產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體育項目。”
3. 將第七條之一款項首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刪去第二款。
4. 將第八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體育經營活動注冊登記時,涉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體育項目名稱,并告知申請人申辦《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前不擅自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
5.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在開業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將第三款修改為:“外地來本市臨時從事一般體育經營活動的,在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臨時從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按照第二款規定執行。”
6. 刪去第十一條。
7. 刪去第二十九條項首中“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表述,并刪去之一項。
8.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三、《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
1.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
2.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測繪資質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
3. 將第三十六條之一款修改為:“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中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江蘇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心城規劃區、規劃控制區和近郊規劃區。中心城規劃區和規劃控制區的具體范圍根據江蘇省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近郊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為馬山區,郊區在中心城規劃區以外的部分,太湖風景名勝保護區的梅梁湖景區、蠡湖景區、錫惠景區、馬山景區,水源保護區等。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第四條 無錫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無錫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具體負責并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各縣(市)屬于國家和省、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的資質審查,并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與測繪實行統一管理;
(五)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第五條 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無錫市規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長、郊區、馬山五個區規劃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根據授權,分管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按無錫市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分區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質,人口分布與密度,建設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標,主要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圍。
城市詳細規劃應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地區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以直接指導各項建設工程的設計。第九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各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中,近期建設規劃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每五年編制一期。
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重要的詳細規劃須報市人民 *** 審批。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省人民 *** 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備案。
無錫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屬無錫縣人民 *** 行政管轄的鄉鎮的規劃,由無錫縣人民 ***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中心城規劃區和近郊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詳細規劃,由所屬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第十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凡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無錫市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提高測繪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及相關測繪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完善測繪管理職能,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縣級市國土資源部門是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利、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鼓勵測繪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服務作用,促進測繪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本市測繪項目和地理信息產業,保障其合法權益。第六條 鼓勵使用先進測繪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推動測繪科技進步和創新。
對在測繪管理、科研及測繪基礎設施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七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數據庫;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
(五)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八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市、縣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即時更新。第十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地籍、權屬界址線測繪等規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測繪,房產測繪,建設、水利和交通等領域的工程測量,由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組織實施。
在本市建成區內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各類工程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測量、竣工測量;城鄉規劃、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等基礎性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第十一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依法批準的地方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地理信息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應用。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符合統一的數據標準。
使用財政資金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利用市、縣級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未經立項的測繪項目、購置遙感影像資料或者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進行測繪或者購置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避免重復投入。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項目的委托、承攬、技術咨詢服務或者測繪成果交易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屬于 *** 采購范圍的測繪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托受理相應等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非本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材料,向市或者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