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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江蘇省測繪資質管理辦理:基本要求 設立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機構。從事涉密測繪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簽訂保密責任書,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和整理基礎測繪成果,建立方便、快捷的基礎測繪成果提供制度,確保基礎測繪成果共享。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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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江蘇省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保障服務水平,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從事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競爭、協商自愿的原則,不得分割、封鎖、壟斷測繪市場。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1、測繪地理信息監理項目、以多測合一方式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禁止分包。
2、第十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系統,及時公布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名稱和位置。
3、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