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省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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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編制本省綜合地圖集;
(六)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七)其他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其他應當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
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不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繪和地籍測繪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2001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江西省南昌市最早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測繪活動及管理、使用測繪成果江西省南昌市最早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所列外,還包括在陸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及專業測繪成果江西省南昌市最早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一)各種類型的地圖集(冊);
(二)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及有關的國土地理數據和圖件;
(三)測繪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細則、圖式)測繪形成的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根據專業需要,按照專業測繪的技術標準(各業務部門的測量規范、細則、圖式)測繪形成的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負責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駐省軍事部門負責本省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成果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及副本;
(三)用于測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地籍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目錄及航攝鑒定表、航片索引圖的復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專題地圖及普通地圖、地圖集的圖件(一式兩份);
(五)控制面積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級以上(含五秒級)城市控制測量及其江西省南昌市最早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他工程控制測量成果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測繪成果按年度匯交目錄及接圖表(一式一份)外,圖件的復印件(一式一份)可推遲半年匯交:
1∶5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
(七)地籍圖的目錄接圖表(一式一份)。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亦按前款規定辦理。
地籍測量的成果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 測繪成果的副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天文測量:技術設計書,外業技術總結,內業技術總結,成果表;
(二)三角測量及導線測量包括長度測量(含基線及邊長),國家技術標準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級控制測量:技術設計書、鎖網展點圖、點之標志及位置說明,外業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內業技術總結,成果表:
(三)水準測量,國家技術標準四等以上(含四等):技術設計書、點之標志及點位置說明,路線圖,外業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內業技術總結、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測量:技術設計書、點之記、展點圖、異常圖、重力異常成果表,重力點坐標成果及其說明,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第七條 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對于內部使用和保密測繪成果應按下列規定實行科學管理:
(一)統一編號、登記、造冊;
(二)按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保管、領取、借用等具體管理制度;
(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四)設專人管理,如機構或管理人員變動,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八條 保密測繪成果的遞送必須嚴格包裝加封交機要部門寄送或由兩人攜帶(押運),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可按一般內部文件管理規定運轉。第九條 保密測繪成果已失去使用價值(陳舊過時,破損)需銷毀的,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
銷毀保密的測繪成果應建立登記清冊,并歸檔長期保存。銷毀清冊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果名稱、圖幅編號、密級、來源、數量、機(秘)密號、編制單位,出版單位和時間、銷毀原因等。清冊封面應有鑒定人、監銷人、經辦人的簽字,批準人或批準銷毀的文號,銷毀日期。
江西省人民 *** 關于修改《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1)
一、之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二、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境內進行測繪活動及管理、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三、第三條之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所列外,還包括在陸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及專業測繪成果:
(一)各種類型的地圖集(冊);
……。”四、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五、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成果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及副本;
(三)用于測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地籍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目錄及航攝鑒定表、航片索引圖的復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專題地圖及普通地圖、地圖集的圖件(一式兩份);
(五)控制面積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級以上(含五秒級)城市控制測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測量成果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測繪成果按年度匯交目錄及接圖表(一式一份)外,圖件的復印件(一式一份)可推遲半年匯交:
1:5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
(七)地籍圖的目錄接圖表(一式一份)。”六、刪去第六條第(四)項。七、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保密測繪成果已失去使用價值(陳舊過時,破損)需銷毀的,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八、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部門和單位,由省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酌情限制其測繪活動和停止供應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該部門和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九、本辦法中“省測繪局”一律改為“省測繪主管部門。”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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