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制度要求,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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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制度要求;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制度要求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南昌市安全生產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制度要求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建設工程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 *** 統一領導下,實行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群眾參與監督、社會支持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安全生產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
每年六月份為本市安全生產宣傳活動月。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安全生產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控體系。第七條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了解掌握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并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第九條 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之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出租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沒有明確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責任。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一)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工藝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考核合格。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全過程的責任體系。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安全生產制度要求;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四)具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登記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 *** 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支持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了解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辦理縣級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開展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第十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 *** 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委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單位進行生產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