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規〔2023〕3號)以及資質申報常見問題解答等,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的,應當按照要求申請重新核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1.企業重組分立核定內容。企業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重組分立,申請資質核定的,對原企業相應資質證書上記載的全部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代表工程業績等內容。其中,代表工程業績應為取得相應資質后承攬的工程業績。對新企業擬承繼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等內容。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原企業全部資質核查意見。
2.企業合并、國企改制、跨省變更核定內容。企業發生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按照擬承繼資質相應資質標準和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新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等內容。
3.跨省變更。以上事項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對于委托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的事項,我廳對收到的外省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意見經核實后,通過公文傳輸系統推送至有關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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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管理。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不得申請辦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重新核定事項。重組、分立、合并的雙方企業及其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注冊信息應真實,雙方企業不存在影響資質轉移的行政處罰,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限制資質轉移的情形。省內跨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5.加強監管。為打擊弄虛作假、倒賣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組分立、合并、跨省變更后,資質轉入企業需保持一年或完成過相應資質類別項目,才能再次申請重組分立、合并、跨省變更等資質核定。企業完成重組分立并重新核定資質后,原企業、新企業均不得以資質轉移前承攬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請相應資質。
6.材料清單。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的,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號 | 申報材料 | 企業重組分立 | 企業合并 | 國有企業改制 | 企業跨省變更 |
1 | 《企業資質申請表》 | 原企業、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2 | 能夠反映企業凈資產的合法的審計報告 | 原企業、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3 | 設備清單及發票(原企業、新企業) | 原企業、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4 | 企業代表工程業績清單及相應材料 | 原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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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 原企業、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新企業 |
6 | 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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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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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 √ | √ | √ | √ |
9 | 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含債權債務情況說明、無在建工程項目承諾等,需雙方企業簽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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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s://zjj.bozhou.gov.cn/XxgkContent/show/2727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