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該聯合體是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投標風險,彌補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項目完工的可靠性。
實踐中只有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才適用聯合體共同投標。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的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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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