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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2024-05-24 建筑新聞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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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對于地理信息的篩選、取舍和排列以及表達方式,可以體現不同作品的獨創性,這種體現獨創性的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地圖的著作權保護是法學界和出版界多年來一直爭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像著作權領域的其他問題,例如盜版問題那樣清晰。雖然著作權法規定了地圖是受保護的作品,但是沒有進一步詳細地規定,哪些地圖受著作權法保護,地圖的哪些部分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應用,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電子地圖除在工業、農業、水運、市政規劃等方面,就是在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成為越來越離不開的便捷工具。其實,無論是紙質的傳統地圖,還是電子地圖,都是為人們記錄和提供地理信息,也就是說,記錄和提供地理信息,是兩者的共性。因此,在論述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保護之前,恐怕還要從紙質的傳統地圖的著作權保護說起。

一、概述

在紙質的傳統地圖時代,就某幅地圖享有著作權是指該地圖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該地圖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過去總是強調,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無論種類如何不同,都必須具備獨創性。須知,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重要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這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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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品必須是智力成果,即人的思維活動的結果,而不是人以外的動物完成或者自然形成的結果;

2、作品必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特別是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

3、作品必須具備作者的獨創性;

4、必須能以有形形式復制,這里的有形形式指能被聽到、看到或者其他方式感覺到的形式。

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四種要件,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獨創性是中外學者強調最多的條件,指作者獨立創作并反映其個性的特性。文學、藝術作品如此,科學作品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地圖屬于科學作品。凡科學作品,由于作品的特性所限,其反映的獨創性也不同于文學、藝術作品。文學、藝術作品的獨創性特征往往比較顯著,這是因為文藝作品的創作人在創作過程中有相對較大的創作空間。在相對大的創作空間內,創作人發揮其獨創能力的可能性也較大。而科學作品由于作品性質決定其提供給創作人的創作空間相對狹窄,創作人在狹窄的空間內所能發揮的獨創能力就十分有限,因而同文學、藝術作品相比,科學作品的獨創性特征也往往比較微弱。作為科學作品的地圖也不例外。

由于科學作品的內容通常是客觀世界的真實反映,其內容往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有表現其內容的具體表達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表現內容的具體表達是唯一的或者有限的幾種形式,這類表達也不能為某個人壟斷,因此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于獨創性的多少與高低,法律沒有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已有地圖上增加很少的個人獨創,這些獨創也可視為具有獨創性。但是,通過復印、影印、放大或者縮小等復制手段復制已有地圖,無任何獨創性可言。以復制手段將他人地圖出版發行的,屬于盜版行為。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如上所述,地圖中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成份應是作者獨創的部分。由于地圖以及科學作品的特點,地圖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表現地理、地形的基本數據,表現方向、經緯線、標尺的信息,表現水平位置以及陸地、水域的顏色和通常繪法,表現城市、鐵路、公路的圖例,表現山脈、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點等所在的客觀位置等等,因科學作品的特性所要求,其表現 *** 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幾種之內,其反映的內容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符,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這種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繪制地圖,任何人就同一地區繪制的地圖所反映的內容就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凡這種由于唯一或者有限的繪制方式,或者由于受客觀所致的內容而出現的相同或者近似,都是法律所允許的,換言之,也是法律不保護的。但是,雖然原則上著作權法不保護以上這些部分,當言及具體的地圖時,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區繪制地圖,在完全獨立繪制的情況下,不可能繪制出完全一樣的地圖。從理論上講,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區分別獨立繪制出的各張地圖中相同的部分可能就是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成份,不同的部分就是繪制人的獨創所在,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

――綜上――

1、地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是必須構成作品。構成作品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地圖亦不例外,其中獨創性要件尤其重要。

2、包括地圖在內的科學作品主要以客觀事實為內容,而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由于地圖屬于科學作品,而科學作品的獨創性創作空間不同于文學、藝術作品,不允許作者任意虛構、杜撰或者發揮,因此,當這種對客觀事實的表達限于唯一或者有限幾種形式(例如表現地理、地形數據,表現方向、經緯線、標尺的信息,表現水平位置以及陸地、水域的顏色和通常繪法,表現城市、鐵路、公路的圖例,表現山脈、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點等所在的客觀位置等)時,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假設兩人就同一地理地形獨自繪制地圖,即使繪制的對象相同,但繪制出的地圖也不可能一模一樣,其中相同部分應屬于著作權法不保護的地理信息,不同部分則是各自獨創性表達。

5、如果在后的有接觸在先地圖的可能,在判斷兩份地圖是否相同或者實質相似時,兩者不同部分是各自獨創性表達,不存在抄襲關系;相同部分則應當由在后繪制人說明原因,如果不能說明原因,則存在在后的有抄襲或者復制在先作品之嫌。

二、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一)概念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免不了先要明確電子地圖的概念。根據2020年1月11日北京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會和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在北京共同召開的“地圖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提供的會議材料中的《導航電子地圖行業背景》一文[1],“電子地圖(英語:Electronic map),即數字地圖,是利用計算機技術,以數字方式存儲和查閱的地圖。電子地圖儲存資訊的 *** ,一般使用向量式圖像儲存,地圖比例可放大、縮小或旋轉而不影響顯示效果”,“現代電子地圖軟件一般利用地理信息系統來儲存和傳送地圖數據,也有其他的信息系統。導航電子地圖則是在電子化呈現的基礎上,側重于電子地圖的功能,即在電子地圖的基礎上增加一些與行人、車輛等相關的信息,以實現定位顯示、索引、路徑計算、引導等功能。”[2]

(二)兩者的異同

在明確電子地圖概念的基礎上,對比電子地圖與傳統紙質地圖的異同,可以作為論述以下的電子地圖的哪些部分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些不受保護的基礎。

“‘可視化’是電子地圖的根本特征”[3],這一點恐怕是業界和法律界都不否認的結論。一般而言,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專門為視覺障礙者設計的地圖),無論是電子地圖,還是傳統的紙質地圖,都是通過視覺來感覺的。因此,“可視化”應當是電子地圖和傳統紙質地圖的共性,不是電子地圖不同于傳統紙質地圖的專有特征。

說到電子地圖與傳統紙質地圖的不同,有種觀點認為,

1.電子地圖的媒介一般為各種電子產品,如手機、互聯網等,而傳統地圖一般以紙質作為媒介。

2.電子地圖展現的畫面動感較強,現在電子地圖的發展方向已經將動畫、聲音等更為方便的傳輸介質融入進去了,而紙質地圖一般是死的。電子地圖可以將某一個點無限制的擴大或是縮小,而紙質地圖做不到這一點。

3.電子地圖使用方便攜帶性強,基于手機電子地圖、車載導航,電子地圖攜帶越來越方便且小巧,不會占用太多空間,而紙質地圖做不到這一點。

4.電子地圖的及時性較強,對于不滿意的地方可以隨時修改,既可以實現制作、管理、閱讀使用的一體化而這點紙質地圖做不到。此外利用數據集傳輸技術還可以將電子地圖傳送到其他地方。

5.電子地圖發展還衍生了一些附加產業的發展。比如地圖標注服務、物流優化配送、旅游網站地址搜索服務等。

6.電子地圖的互動性高于紙質地圖,隨著眾多電子地圖網站開放API,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制作自己所需要的電子地圖,而紙質地圖是死的,用戶被動接受 [4]

對此,本人的觀點略有不同:

1、手機、互聯網等電子媒介和紙張都是媒介。在著作權法語境下,媒介的同與不同沒有意義,或者說媒介的不同不導致作品種類的不同。例如傳統的百科全書都是紙介質,在數字環境下,百科全書也可以存儲于電子媒介,但仍然是百科全書。同理,紙媒上的地圖是地圖,電媒上的地圖還是地圖。不會因為電子地圖的面世而專門為其規定新的作品種類。

2、電子地圖由于集地圖、動畫、聲音為一體,給人以“動感”,且可將某一個點無限制的擴大或是縮小。首先,電子地圖的“動感”,不是著作權法語境下電影作品的“動感”。電影作品是利用人類視覺差以每秒24幀畫面的速度放映而給人畫面動起來的感覺。而電子地圖的“動感”不過是幾種媒體的疊加,仍然和紙質地圖一樣是“靜態”的視覺作品。其次,將某一個點無限制的擴大或是縮小,是數字環境下才能實現的功能。如同百科全書的例子,道理是相通的。功能,也不是著作權法所關心的。例如,一件藝術品具有實用性還是不具有實用性,只要構成美術作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類似的例子在著作權法里還有很多。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3、方便攜帶更不能說明電子地圖不是地圖。數字環境下,著作權法保護的所有作品,都可以存儲于有形的物理載體,或者無形的電子環境。

4、及時更新和遠距離傳輸是任何作品在數字環境下都能做到的,道理如上,不贅述。

5、至于標注服務、物流優化配送、旅游網站地址搜索服務等附加功能,好像也不是只有電子地圖獨具的性能。如果照此邏輯,由于數字技術與通訊技術的發展,增加了新的功能就要新增作品的種類,著作權法保護的所有作品種類都要翻一番。

6、互動性可能是電子地圖不同于傳統紙質地圖的特性。這點以下將詳細論述,暫且不表。

此外,強調電子地圖不同于傳統紙質地圖的觀點還從分類進行比較:

1. 按其內容分類:普通地圖,專題地圖。

2. 按其用途分類:參考圖、教學圖、地形圖、航空圖、海圖、海岸圖、天文圖、交通圖、旅游圖等。

3. 按其制圖區域范圍:世界圖、半球圖、大洲圖、大洋圖、大海圖、國家(地區)圖、省區圖、市縣圖、鄉鎮圖等。

4. 按其承載介質分類:電子地圖按照使用介質不一樣可以分為互聯網地圖、手機電子地圖、便攜式地圖。

5. 按技術分類:電子地圖按技術分類可以分為一維地圖、二維地圖和三維地圖。在我國目前使用最多的是二維地圖。但是在一些大中城市目前也有三維地圖的運用。

6. 按精度分類:根據地圖能夠到達的精度,電子地圖可以分為傳統導航電子地圖、ADAS (高級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ing Assistant System)地圖和高精度(High Definition Map,HD)地圖[5]。

“傳統地圖通常包括道路交通圖、行政區劃圖、甚至地形圖等多個類別。而電子地圖中則往往包括多個圖層,例如道路圖層、行政區劃圖層、水系、綠地圖層等等,每個圖層均可視為一個不同類別的地圖[6]。”

關于按內容分類、用途分類、區域分類,傳統紙質地圖也是一樣。關于承載介質,以上已有論述。關于按技術分類,特別是三維表達,傳統紙質地圖確實不具備這種功能,但是沙盤也可視為二維紙質地圖的三維表達。關于按精度分類,在紙質地圖上表現為比例尺,比例尺越小,精度越高。關于電子地圖可以將交通圖、行政區劃圖、地形圖等集于一身的問題,以上都有論述,都不能說明電子地圖已不是地圖。

總之,在著作權法語境下,以上所述電子地圖的特性,除交互性外,都不能使電子地圖脫離地圖的范疇。既如此,當電子地圖與傳統紙質地圖一樣,都是通過視覺感受地理信息時,適用于地圖作品的基本原則,也應當適用于電子地圖。

說到互動性,其產生的基礎是電腦程序技術和交互式傳播技術,前者屬于信息技術,后者屬于通訊技術。兩項技術的疊加與融匯,才能產生互動性。電子地圖的繪制與傳統紙質地圖及沙盤的繪制與制作可能在這一點上有所不同。兩者當然首先必須掌握繪圖的數據和信息,但是在繪制的 *** 與程序上可能不同。電子地圖可能之一步要將這些地理信息或者數據編成電腦程序,再通過電腦將程序還原成人眼能夠識別的圖像。而傳統紙質地圖一般不經過這種過程。人眼看到的地圖就是繪圖人繪制的圖像。從這個意義講,電子地圖首先是電腦程序,即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作品,其次才是人眼能夠識別的靜態視覺作品,也就是說電子地圖跨越兩個作品種類。而傳統紙質地圖則從始便是靜態視覺作品,從來就不屬于軟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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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眾所周知,交互性僅靠電腦程序還不能實現,還需要北斗、GPS等衛星導航系統的幫助[7]。沒有衛星導航系統的幫助,不僅交互性,就連定位功能、遠距離傳輸、搜索功能等都蕩然無存,電子地圖就可能基本處于不能工作狀態。因此,電子地圖是一種離不開衛星導航系統的作品,而傳統紙質地圖則不具備這種特性。

互動性和離不開衛星導航系統的特性,使電子地圖同時具備軟件作品的屬性。不言而喻,軟件作品和地圖作品在著作權法分屬兩類作品。這種一部作品分屬兩類甚至三類作品種類的情況在著作權法還有很多,例如戲劇作品同時又是文字作品。電子地圖不同于傳統紙質地圖的這種特性的意義在于,當電子地圖作為軟件作品時,按照軟件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當作為地圖作品時,則按照地圖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這個問題在以下再進行詳述。

(三)電子地圖的哪些部分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些不受保護

如上所述,電子地圖既是軟件作品,又是地圖作品。在發生抄襲或者盜版等侵權糾紛時,既可以按照軟件作品,也可以按照地圖作品的比對方式進行事實判斷。一般情況下,關于軟件作品,主要對原、被告的源程序進行比對;關于地圖作品,則按照視覺作品的比對方式得出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結論。由于“通過鑒定計算機軟件源文件是否相同或實質相似的 *** ,不易得出兩者相同或實質相似的結論”[8],以下將主要討論地圖作品作為視覺作品的比對問題。

為此,本文想引用兩位法官對“北京長地萬方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凱立德計算機系統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的評論:“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應堅持‘接觸+實質相似’的侵權判定原則”。“在確定被訴侵權人具備接觸條件后,要采用特殊的 *** 判定兩個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同。如果被訴侵權作品在虛設地址、特制信息、個別字誤、不規范簡稱、特別信息取舍等方面與電子導航地圖作品相同,是明顯超越常理的情況,不屬獨立創作之巧合,可以認定構成實質相似”[9]。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接觸+實質相似的侵權判定原理雖然來自美國司法判例,但近年來已被我國法院廣泛采用,是適用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特別是視覺作品的侵權判定原理。適用這個原理的前提,當然是兩部作品有相同或者近似之處。如前所述,地圖屬于科學作品,創作人在狹窄的空間內所能發揮的獨創能力十分有限,且客觀的地理信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比對兩部科學作品后發現的相同或者近似的信息,不一定能夠證明兩者存在抄襲或者復制的關系,因為這些相同或者近似的信息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這一點是不同于比對兩部文學或者藝術作品的,因為文學或者藝術作品的創作空間非常大,大到可以讓作者任意虛構、杜撰,兩位作者獨自虛構、杜撰的結果,如果符合構成作品的四要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另一方面,兩部科學作品經比對出現的相同或者近似的信息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等于這些信息的取舍和排列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適用“接觸+實質相似”的基本原理判斷兩部作品是否存在抄襲或者復制關系時,科學作品是不同于文學、藝術作品的。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如上所述,兩部文學、藝術作品出現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符合構成作品的四要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這些相同或者近似能夠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是作品。而科學作品則是另一種情況。例如上述“北京長地萬方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凱立德計算機系統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的法院裁決及法官評論,判斷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的原因是“被訴侵權作品(實際上也是被侵權作品)在虛設地址、特制信息、個別字誤、不規范簡稱、特別信息取舍等方面與電子導航地圖作品(即被侵權作品)相同,是明顯超越常理的情況,不屬獨立創作之巧合,可以認定構成實質相似”。

雖然本人完全認同法院的裁決及法官的評論,但是請注意:“虛設地址、特制信息、個別字誤、不規范簡稱、特別信息取舍”,幾乎都不構成作品。盡管如此,仍然可以做出存在侵權關系的判斷,理由在于原、被告的“實質相似”“明顯超越常理”。此處“明顯超越常理”六字非常重要,有點睛之效,說明,雖然以上信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其取舍與排列,反映出作者的獨創性,特別是當這些信息是“虛設”的、“特制”的、筆誤的、“不規范”,以及“暗記”(例如保護作品的版本號[10])等不同尋常的表達的時候,在后的卻與在先的地圖完全或者基本完全一樣,除了“明顯超越常理”,別無其他解釋。據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明顯超越常理,不屬獨立創作之巧合,可以認定構成實質相似”[11]。

“明顯超越常理”,不僅對于采用虛設、特制、筆誤、暗記等不尋常信息的情況,而且對于取舍和排列一般地理信息也有意義,因為“在把具體地物、地貌、信息點等測量到地圖上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地圖使用目的、地圖比例尺及相關測量規范等要求對地物、地貌、信息點等進行取舍。即使對于一個大家都會選擇的地物、地貌進行測量時,也存在不同的測量 *** 的選擇。這種取舍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制圖者創作的過程,體現了其獨創性”[12]。“雖然電子地圖中的具體地理信息是客觀存在的,但對于地理信息的采集需要實地勘查,付出勞動。而對于地理信息的篩選、取舍以及表達方式,會體現不同作品的獨創性。因此,不同企業制作的電子地圖不可能存在上述大量的不同類別的雷同,更不能在被訴侵權作品中出現請求保護作品的版本號‘暗記’”[13]。

淺議地圖的著作權保護

――綜上――

1、無論是傳統紙質地圖,還是電子地圖,反映地物、地貌、地形等地理信息是客觀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于地理信息的篩選、取舍和排列以及表達方式,可以體現不同作品的獨創性,這種體現獨創性的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從常理講,不同人制作的地圖不可能完全或者基本完全相同。不然,則存在抄襲或者復制之嫌。

3、虛設、特制、筆誤、暗記等不尋常信息雖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取舍與排列亦反映作者的獨創性,出現雷同的概率幾近于零。這也是判斷兩部地圖是否存在抄襲或者復制關系的最簡明途徑。

注釋:

[1] 該文原注釋“本文均來自已發表的著作或論文,僅供導航電子地圖知識產權保護學術研討時作為背景資料參考”,可以推定該文是對不同作者的不同著作的匯集,遺憾的是未注明被匯集作品的出處。

[2]《導航電子地圖行業背景》,“地圖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會議手冊”第1頁。

[3] 同[2]。

[4] 同[2],第2頁。

[5] 同[2],第2-3頁。

[6] 同[1],楊璞、張?ф茫?《電子地圖的著作權法保護》,第61頁。

[7] 同[1]《北斗系統助力電子地圖完美進化,給士兵配千里眼》,第29頁。

[8] 同[1],岳利浩、孫明飛《電子導航地圖作品實質相似判斷的特殊 *** 有哪些》,第53頁。

[9] 同[8],第48-49頁。

[10]同[8],第53頁。

[11]同[8],第49頁。

[12]同[8],第52頁。

[13]同[8],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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