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隨機一公開指的是什么
所謂“雙隨機、一公開”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市場監管方式,一要推動市場監管日常檢查“雙隨機”方式全覆蓋,檢查結果全部公開。對有投訴舉報等情況需要專項或重點檢查的,也要嚴格規范程序。二要加強頂層設計,統一“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和流程,整合各類市場監管平臺。三要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聯合監管,減少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四要提升基層執法能力,完善考核和問責免責辦法。
“雙隨機、一公開”的隨機抽查制度并不意味著沒有被抽查到的企業就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馬正其強調,針對當前市場領域中存在的虛假廣告、假冒偽劣商品、坑騙群眾等一系列問題,只要有群眾投訴或舉報,市場監管部門都會按照程序嚴查嚴處,以促進更多企業誠信自律生產經營,實現“良幣驅逐劣幣”。
精選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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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之一條【目的】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我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原則】“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原則1】統籌安排、綜合實施,是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安排本部門的檢查事項,盡量組成綜合執法檢查小組,綜合實施檢查。
第五條【原則2】誰檢查、誰反饋,是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具體實施檢查的各綜合檢查小組或者各執法機構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
第六條【原則3】公開、公正、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統籌機構】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省局及各設區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各設區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企業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本市及所轄縣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縣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是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統籌機構。
第八條【執行機構】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負責指導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口業務機構的實施,并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指導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并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九條【電子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雙隨機”子系統操作和實現。
第十條【清單的制定和公布】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機構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等,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向社會公示。
其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檢查人員資格限制等,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清單覆蓋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6年應當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60%,自2017年始應當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庫】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法制辦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自行建立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錄入“雙隨機”子系統,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雙隨機”子系統根據執法人員名錄庫匯總的信息,實現按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企業庫】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建立本轄區的檢查企業名錄庫。檢查企業名錄庫依據企業生存狀態,動態確定抽查頻次,動態調整。
“雙隨機”子系統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并隨機抽取;檢查企業名錄庫。
第十四條【計劃的制定和發布】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提交本機構年度檢查計劃。
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匯總并發布省工商局的年度檢查計劃。
其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匯總并發布本部門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計劃的要求】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對于守信企業,在抽取時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數。
第十六條【計劃實施】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檢查企業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由系統隨機進行分配,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后臺對具體企業進行標注。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具體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檢查人員按照規定的流程和內容,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段內自主確定具體的檢查時間。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的抽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時,可以從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也可以從本部門與所轄地區下級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的抽取】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抽查時,應當予以排除。本部門業務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其他業務機構實施抽查計劃時,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對同一企業,同一抽查部門不同執法機構實施檢查時,應當同時實行綜合檢查。
但是,對于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因違法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條【抽查方式的選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對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應當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檢查對象,或者同時設定資質資格條件選擇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條【檢查結果的確定】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對單個被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對需要經過檢驗檢測的,應當在檢驗檢測異議期間屆滿,或者收到復檢結果并將復檢結果送達被被檢查對象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
綜合實施檢查的,從最后單項檢查結果的確定時間開始計算檢查報告的完成時間。
第二十一條【檢查結果反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反饋方式與錄入】反饋檢查結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反饋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與反饋情況錄入“雙隨機”子系統。
第二十三條【企業監督】被檢查對象在收到書面反饋的檢查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反饋對檢查部門及執法檢查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結果運用】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將線索導入“市場和質量監管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下一步處理。
根據調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統一公開】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務網站或者本級人民 *** 政務網站公開上一年度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檢查的時間、過程與結果,檢查的反饋情況,被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檢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二十六條【紀律要求】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七條【責任承擔】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2013)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六)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測量;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市、縣(市)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理測量時,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 *** 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系,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申辦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測繪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測繪監理:
(一)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三)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雙隨機、一公開指的什么內容
“雙隨機、一公開”,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雙隨機、一公開”是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監管模式。“雙隨機、一公開”的全面推開將為科學高效監管提供新思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戰略部署提供重要支撐。
“雙隨機”:要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一公開”:加快 *** 部門之間、上下之間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整合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及時公開監管信息,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