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測繪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管理,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進測繪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水利、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測繪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 *** 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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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其他測繪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第八條 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管理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按照與測繪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當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更低測繪資質等級。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5日內,將測繪項目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等報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承攬跨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員,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價格承包。
測繪項目承發包應當以國家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或者收費標準為定價依據。第十四條 經發包單位同意,測繪項目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合同訂立可以參照國家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測繪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明利用的已有測繪成果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制度。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并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結果。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引導和鼓勵地理信息的開發與利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
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本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本市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和監督。第五條 市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提高科學測繪水平,保證測繪成果真實、可靠、完整。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實施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量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及設施,取得《工程勘察證書》或《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第八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市場任務,施測前應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防止重復測繪。第九條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時,應持有《測繪工作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或涂改《測繪工作證》。無《測繪工作證》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對已經產生的測繪成果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將測繪成果目錄匯編成冊,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成果實施質量監督。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和遼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的成果,按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四條 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不得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四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五條 凡屬本市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導線點、水準點的標石及覘標,均屬永久性測量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圍內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六條 建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有關部門指派專人保護測量標志,并與其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第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因工程建設無法避開而需拆遷或使其失去效能時,建設單位應支付其遷建費用。第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十九條 編制各種普通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規規定。第二十條 使用地理底圖編制地圖,必須征得底圖權屬單位同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市地圖編制工作依法進行管理。各種普通地圖的編制,必須報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標注地圖審核證號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測繪資格審查,超出核準范圍進行測繪活動,或未經審核私自編制地圖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測繪活動不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承擔其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保護測量標志是全社會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區,下同)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市、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測繪管理人員有權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和設備。測繪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時,必須持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編制,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測繪規劃,制訂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的規劃、計劃,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是:
(一)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級在四等以上和省轄市整體控制網改造的平面控制測量以及水準量路線長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級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與遙感;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為1/5000和1/10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量和地籍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全省性地圖、地圖集(冊)和省內行政區劃圖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縣測繪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批。第九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測繪統計工作,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測繪統計活動。
各有關部門和測繪單位,必須將年度測繪工作統計報表報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由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匯總后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將全省測繪統計表匯總后報省統計部門。第三章 測繪資格認證和測繪項目登記第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一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省外單位,必須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本系統內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應持國務院有關部門發放的測繪資格證明副本或者復印件到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管理。招標投標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經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測量儀器,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市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的權屬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有償提供測繪成果。第十七條 向國外和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必須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提供。第十八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轉借、 *** 和復制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發布。第二十條 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實施監督,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單位提供的成果必須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嗎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
辦理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04;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04,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04,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具體過程
一、內 容
測繪資質申請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5號);
(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家測繪總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到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2004我局業務受理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四、條 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4)
一、第八條修改為:“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批。”二、第十條修改為:“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三、刪除第十一條。四、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五、刪除第十五條。六、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編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圖,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者審核。”七、刪除第二十五條。八、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工程建設可能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九、第三十九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無測繪資質證書、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全部成果資料,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額50%至100%的罰款。”十、刪除第四十條。十一、刪除第四十五條。十二、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并由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修復原狀或者承擔遷建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