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有頒發測繪資質證書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包括
- 2、依照建筑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誰吊銷其營業執照
- 3、降低資質等級屬于行政處罰
- 4、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
- 5、...降低資質和等級以及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
有頒發測繪資質證書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包括
1、法律分析:頒發測繪資質證書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不包括罰款。
2、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3、按照《測繪法》,對違反該法的行為,可以采取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處罰款,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行政處罰措施。
4、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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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筑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誰吊銷其營業執照
1、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2、責令停業整頓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決定,降低資質由資質頒發機關做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3、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5、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6、法律分析: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降低資質等級屬于行政處罰
1、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都屬于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降低資質等級屬于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取消資格屬于行政處罰。取消資格屬于《行政處罰法》中所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方式。
4、法律分析:降低資質等級屬于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
1、法律主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屬于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包括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警告、通報批評;以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種類。
2、法律分析: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3、誰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4、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x0d\x0a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5、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遵紀守法,不得搞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工商局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可以按照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處罰類別上面,有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及吊銷營業執照等。
6、吊銷營業執照就是屬于企業做出了違法行政法條款的事情所要給予的行政處罰,對于此處罰就會由行政部門的人員來進行實施。只要一旦被吊銷執照,那么此企業將會消失。
...降低資質和等級以及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誰決定
1、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2、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都屬于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分析: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4、責令停業整頓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決定,降低資質由資質頒發機關做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5、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