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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1、文件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3、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之一時間享有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4、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三十九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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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1、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3、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4、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沈陽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1、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監理,分為 *** 監理和社會監理。
3、之一條 為維護市容整潔,適應城市建設需要,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有序進行,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沈陽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