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2013)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六)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測量;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市、縣(市)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理測量時,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 *** 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系,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申辦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測繪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測繪監理:
(一)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三)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4)
一、第八條修改為:“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批?!倍?、第十條修改為:“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比h除第十一條。四、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蔽濉h除第十五條。六、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編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圖,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者審核?!逼?、刪除第二十五條。八、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工程建設可能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本?、第三十九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無測繪資質證書、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全部成果資料,可以并處違法所得額50%至100%的罰款?!笔?、刪除第四十條。十一、刪除第四十五條。十二、第四十九條作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并由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修復原狀或者承擔遷建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沈陽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管理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職能部門,對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工商、物價、財政、規劃、建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須持《工程勘察證書》、《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等有關證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建設銀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等手續后,到市建委登記注冊,取得經營資格。第五條 國外、外地勘察設計單位來沈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應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驗證登記,經批準后方可承攬業務。第六條 勘察設計資格管理實行年檢制度??辈煸O計單位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到市建委年檢驗證。第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法人代表等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建委備案。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單位,均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第九條 凡以下建設工程項目,應實行設計招標:
1、總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
2、總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或十六層(含十六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區建設。
3、市區內一、二級道路兩側、廣場、重點街區、主要風景區、城市出入口周圍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市政建設項目。
4、具有紀念意義,標志意義的建設項目及城市雕塑等。
5、其它需要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可參加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
未按前二款規定進行招投標的,規劃、建筑工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開工手續。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和定標工作,由投資方委托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定中標方案。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舉辦或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國家沒有具體規范或規范中沒有明確規定設計標準的特種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到市建委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劃、建筑工程等部門不予辦理審批、開工手續。第十三條 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文本。
未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門不予辦理審批、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應恪守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資格的單位及個人,不得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委托沒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第十六條 取得經營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資質等級和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確需超越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承擔任務時,須經市建委同意,并由符合資格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審查其勘察設計成果后方為有效。
審查單位對被審查的勘察設計成果的質量負責。審查勘察設計成果所需費用由送審單位支付。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圖章、圖簽等證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出賣、 *** ;不得偽造和涂改。第十八條 取得經營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采取以回扣、壓價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勘察設計任務;不得將承擔的勘察設計任務轉包給無經營資格單位;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故意擴大設計概算或指定采用產品的生產廠家;不得抄襲、套用其它單位的設計成果;禁止在設計文件中規定使用淘汰產品和劣質產品。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委托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已批準的設計文件。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強行指定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勘察設計成果審查單位。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軍隊測繪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 *** 測繪項目。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規定。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