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辦林業種子經營許可證資質條件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辦林業種子經營許可證資質條件要求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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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是林木種子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條件和基本要求,通常指工商登記的注冊資金量;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與其具有的資金數量和工商登記的經營方式有直接關系的,也就是能夠獨立承擔與其經營活動相應的法律后果。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這里的技術人員是指,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人員和有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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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營業場所是林木種子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確定其經營規模的依據之一;營業場所(含林木種子貯藏保管庫房等)可以與林木種子經營者的住所為同一地點,也可以為不同地點。種子的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是保證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應當具備的基本技術條件,也是從事林木種子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否則不具備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读帜痉N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2002年11月2日第5號局長令發布)第十一條規定,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還應根據經營需要,具備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備,包括種子倉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2002年11月2日第5號局長令發布)第十一條還規定,申請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除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②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③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怎么辦
法律分析: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2、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3、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4、具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人員,和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備,包括種子冷藏設施、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四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第二章 申 請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 *** 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四)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范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的林木品種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產經營引進外來林木品種種子的,應當提交引種成功的證明材料。
(六)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提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七)從事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第三章 審核和核發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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