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吉林林業有害植物治理資質,以及林業生物有害防治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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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檢疫檢驗、預防除治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監管、強化責任的原則,實行 *** 領導、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制定政策和措施,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和林業發展規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重大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臨時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履行相應的職責。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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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防檢疫機構具體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預防除治工作,執行林業植物檢疫任務。
發改、財政、公安、交通運輸、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等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國有林保護中心、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和具有森林管理職能的自然保護地等單位,負責本經營管理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防檢疫機構,由其履行第五條之一款規定的森防檢疫機構的職責。
集體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防檢疫機構指導下,負責其經營范圍內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第七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納入林長制考核體系。
上級人民 *** 應當與下級人民 *** 簽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書,每年對下級人民 ***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設置必要的宣傳牌、標語等,增強公眾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意識,營造群防群治社會氛圍。
每年4月第3周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宣傳周。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航空防治作業等先進適用的防治技術手段,提高科學防治能力和水平。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監測預報第十一條 森防檢疫機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工作,審核、匯總、上報調查數據,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發生趨勢預報。
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防檢疫機構負責指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國有林總場、國有林保護中心等單位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工作,承擔國家級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的具體工作。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國有林總場、國有林保護中心、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自然保護地所屬的森林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森保員,負責組織實施林業有害生物標準地調查,統計、匯總、上報調查結果。第十三條 護林員負責其責任區的林業有害生物踏查工作,協助森保員做好標準地調查工作,在巡護中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森保員。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開展專項調查,實施動態監測;對新發現或者存在重大傳入風險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制定方案,開展專項調查;根據需要及時開展其他林業有害生物專項調查。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林業生產經營者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派人調查核實。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監測信息平臺建設,推進林業有害生物遠程監測、診斷技術的應用。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的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氣象服務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 *** 等媒體應當無償刊播經授權發布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和災情信息。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經營范圍怎樣填
1 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專業隊)的資質等級、條件、申請、審核等。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對從事森林、林木、經濟林果的有害生物治理的防治公司(專業隊)的管理。
2 有關術語解釋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防治公司
指由單位、集體或個人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術水平和資金保障,經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核,在工商部門注冊,專門從事或經營范圍包括防治生產的企業或組織。
2.2 防治專業隊
指單位、集體或個人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術水平,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核并備案登記,專門從事防治生產的相對穩定的防治團體或組織。
3 資質等級及條件
3.1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公司資質等級及條件
3.1.1 甲級公司
—— 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5年承擔過暴發性或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經驗收,工程質量合格,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影響力;
—— 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經歷的林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5名以上,林業中級技術職稱人員10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產的熟練工人60名以上;
—— 具有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工程規劃、計劃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工程費預算的能力;
—— 具有相應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取樣、防治設備,其中防治器械總功率大于200千瓦,防治作業能力不低于10000畝/天;
—— 取得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3年以上,有良好業績。
3.1.2 乙級公司
—— 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3年承擔過暴發性或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經驗收,工程質量合格,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和影響力;
—— 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經歷的林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3名以上,林業中級技術職稱人員5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產的熟練工人30名以上;
—— 具有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工程規劃、計劃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工程費預算的能力;
—— 具有相應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取樣、防治設備,其中防治器械總功率大于100千瓦,防治作業能力不低于5000畝/天;
—— 取得丙級資質后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2年以上,有良好業績。
3.1.3 丙級公司
—— 持有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2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1年承擔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經驗收,工程質量合格;
—— 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經歷的林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1名以上,林業中級技術職稱人員3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產的熟練工人20名以上;
—— 具有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工程規劃、計劃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工程費預算的能力;
—— 具有相應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取樣、防治設備,其中防治器械總功率大于30kw,防治作業能力不低于1000畝/天。
3.1.4 新成立公司
新成立的防治公司,在當地縣級以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進行審查、辦理工商登記后,可在承擔審查部門核定的范圍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一年后申請資質等級。
3.2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隊資質等級及條件
3.2.1 一級防治專業隊
—— 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登記審核3年以上,近2年承擔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經驗收,工程質量合格;
—— 具有相應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取樣、防治設備,其中防治器械總功率大于10千瓦,防治作業能力不低于1000畝/天;
—— 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人員2人以上,作業人員20名以上;
—— 具有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工程規劃、計劃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工程費預算的能力。
3.2.2 二級防治專業隊
—— 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登記審核2年以上,近1年承擔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經驗收,工程質量合格;
—— 具有相應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取樣、防治設備,其中防治器械總功率大于5千瓦,防治作業能力不低于500畝/天;
—— 具有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人員1人以上,作業人員10名以上;
—— 具有依據林業部門提供的工程規劃、計劃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設計、實施方案與工程費預算的能力。
3.2.3 三級防治專業隊
—— 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登記審核;
—— 防治器械總功率低于3千瓦,防治作業能力500畝/天;
—— 具有從事防治作業人員5名以上;
—— 具備安全使用農藥、防治器械能力。
4 資質申請
4.1 資質申請表申領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專業隊)資質申請表由資質申報單位(人)到申請單位(人)所在地縣、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構領取,并按要求填報(見附表)。
4.2 申報資質需提供的材料
—— 防治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防治專業隊為專業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公司法人代表和工程技術、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證件復印件;
—— 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專業人員明細表,聘任合同復印件及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
—— 主要設備清單;
—— 公司業績證明等。
5 資質審定
5.1 資質審定
5.1.1 甲級防治公司審定
由申請單位所在地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查,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初審,國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定,頒發資質證書。
5.1.2 乙級防治公司審定
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縣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查,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初審,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定,頒發資質證書,報國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備案。
5.1.3 丙級防治公司審定
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縣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查,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定,頒發資質證書,報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備案。
5.1.4 防治專業隊審定
各級防治專業隊由申請單位(人)所在地縣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審定,頒發資質證書,報市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機構備案。
5.2 資質調整
防治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定一次,符合晉級條件的,重新頒發資質等級證書;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降級或取消資質。
6 各級防治公司(專業隊)業務范圍
—— 甲級防治公司,可投標和獨立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各類作業任務;
—— 乙級防治公司,可投標和獨立承擔不大于200000畝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任務;
—— 丙級防治公司,可投標和獨立承擔不大于100000畝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任務;
—— 一級防治專業隊,可投標和承擔不大于20000畝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任務;
—— 二級防治專業隊,可投標和承擔不大于10000畝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任務;
—— 三級防治專業隊,可投標和承擔小于5000畝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任務。
吉林省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是指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新植幼樹及木材的病、蟲、鼠害的預防和除治。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以營林預防措施為基礎,生物御災為主導,化學除治為急救手段,實行防、治、管綜合治理。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相應的措施和制度,加強對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建立森林病蟲鼠害防治目標管理考評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的林業主管部門和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為本行政區域和經營區域內的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負責森林病蟲鼠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各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和指導本鄉(鎮)的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
森林經營單位應確定專職或 *** 人員承擔森林病蟲鼠害防治的具體工作。第六條 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建立“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各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國營林場、國營苗圃等森林經營單位負責本施業區的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的林木病蟲鼠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森林病蟲鼠害的預防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選種、引種、育苗(種)、植樹造林、撫育、管護、采伐運輸等生產活動,必須有預防病蟲鼠害的配套措施,防止病蟲鼠害滋生和擴散。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并有計劃地進行繁殖和培養,發揮森林有益生物抵御森林病蟲鼠害的作用。第九條 各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國營林場、國營苗圃、鄉(鎮)林業工作站及其他森林經營管理單位,必須定期組織森保員、護林員按護林責任區進行病蟲鼠情調查,并按規定向所屬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上報調查資料。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屬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內指定專職測報員,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一定數量的病蟲鼠情監測點,適時組織調查和觀測、匯總、分析、傳遞病蟲鼠害情況,及時發出預報,指導防治工作。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在近期不進行主伐的林地內劃定監測林分和設置監測標準地。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對監測設施和監測林分的林木應嚴加保護,非經設置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損壞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每十年組織進行一次森林病蟲鼠害普查,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每五年組織進行一次主要森林病蟲鼠害調查。發現新的或嚴重的災害時,所屬林業部門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專題性調查或定期性監查,并把森林病蟲鼠害調查情況及預防、控制和除治方案報當地人民 *** 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全省實行統一的森林病蟲鼠情調查期、報告日和發布日制度。每年的四、五、六、八、九、十一月份的上旬為病蟲鼠情調查期。上述各月份的十五日為縣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的報告日和發布日;二十日為市(地、州)級報告日和發布日;二十五日為全省森林病蟲鼠情發布日。第十三條 凡生產、經營、運輸林木種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擁有應施檢疫的木材、林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檢疫法規規定到所在地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申請產地檢疫或調運檢疫,辦理檢疫手續。
鐵路、交通、郵電、民航、公安等部門及有關檢查站應與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密切配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植物檢疫法規的規定,共同實施綜合性檢疫措施,防止檢疫性和危險性病蟲傳出或傳入。
發現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當地人民 *** 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嚴密封鎖、撲滅措施,不得再將危險性病蟲害傳出。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應按照全省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設施和裝備建設的統一規劃,合理安排投入,分期分批地組織實施。
吉林市林木種苗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林木種苗的管理,提高林木種苗的質量,保護生產、使用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造林綠化和林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苗,是指林業生產和造林、綠化用的各種喬木、灌木、木質藤本植物的種子、穗條等繁殖材料。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選育、生產、經營、調運、使用林木種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林業行政部門是全市林木種苗的主管部門。
各縣(市)、區林業和各級園林部門按分工負責林木種苗的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物價、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木種苗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林木種苗的生產、科研單位,要因地制宜搞好林木種苗的繁育推廣,提高苗木質量,促進造林事業的發展。第二章 生產、繁育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的規劃布局設計,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第七條 建立、調整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必須符合規定和總體規劃布局,并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經審核批準建立的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經營許可證。第九條 培育和引進的種苗,必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鑒定后,方可推廣使用。第十條 林木種苗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按上級林業部門下達的計劃,組織安排育苗生產。
凡出圃苗木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苗木標準,未達標的苗木不允許出圃上山造林。第十一條 種子園、母樹林的撫育,必須提前調查設計,并按市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采伐計劃進行。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保證種子園、母樹林的采伐限額指標。
嚴禁以撫育為名,未經批準擅自取材、砍伐母樹林。
經認定的優樹,在保存期內未經認定部門批準不得砍伐第十二條 林木種子和穗條的采集計劃,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下達。
林業部門的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的林木種子和穗條,由林業部門組織采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采集和收購。第十三條 各級林木種苗管理部門應對采種人員進行采種前的業務、技術培訓和法律、法規及森林防火教育。第十四條 進入林區的采種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采種。第十五條 采種必須保護好母樹林。第十六條 采集加工林木種子應按《采種技術規程》進行,并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無證進山;
(二)嚴禁掠青;
(三)嚴禁砍枝、伐樹:
(四)嚴禁在生長不良和有病蟲害的樹木上采集;
(五)不得采用鍋炒、炕烘等 *** 加工調制林木種子。第三章 檢疫、檢驗第十七條 凡用于林業生產、造林、綠化的種子、苗木,必須經林業部門檢疫、檢驗合格后,方可推廣使用。第十八條 林木種苗檢驗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檢疫由各縣(市)森林病蟲害防治站負責。第十九條 林木種苗的檢疫、檢驗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經檢疫、檢驗的林木種苗,應附有檢疫、檢驗人員簽字的合格證書。
經檢查不合格的林木種苗,由檢疫、檢驗部門統一處理。第二十條 林木種苗的檢疫、檢驗部門,須經物價部門登記批準,并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取檢疫、檢驗費。第四章 經營、調運第二十一條 林木種子由林業部門指定的單位經營。苗木由生產單位經營。用于非林業生產和林業生產剩余的林木種子,實行多渠道經營。
經營林木種苗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第二十二條 經營林木種子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苗木價格隨行就市。嚴禁以次充好。第二十三條 育苗生產用種,由林業部門按年度計劃統一調撥供應。
由省外調入林木種子的審批,按省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育苗單位調入的林木種子,經復查不符合標準的,由供種單位負責串換并賠償經濟損失。發生爭議時由上級主管部門裁決。第二十五條 經營、調運、郵寄林木種苗必須有檢疫、檢驗證明。未經檢疫、檢驗的種苗,經營者不準出售,郵政、運輸部門不予辦理郵寄和托運,各級木材檢查站不予放行。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和郵政部門應優先辦理林業生產用種苗的調運和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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