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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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筑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務。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A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劃之中。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 *** 測繪。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范》。規范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第三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的配置范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省級以下較大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也可配置。第四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的樣式和類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頒發。第五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為本式,深藍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和“測繪行政執法證”字樣;其內容包括:國家測繪局印章、用證規定、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單位及單位地址、本人像片、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編號和注冊頁。第六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G、C和八位數字組成。第七條 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是測繪主管部門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八條 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填寫“《測繪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核后,統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第九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每兩年注冊一次,注冊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注冊審核工作,并于當年之一季度將審核合格的測繪行政執法證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第十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據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執法權時,必須出示測繪行政執法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已配發了行政執法證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有關規定使用。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不得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對測繪行政執法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遺失和損毀。測繪行政執法證只限持證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轉借。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遺失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報告和說明情況。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離開所屬部門或者調入另一測繪管理部門,由原部門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重新辦理。第十四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的;
(二)擅自涂改測繪行政執法證的;
(三)將測繪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的;
(四)在測繪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測繪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