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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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乙級資質有限公司更大可以承擔多大規模的工程?
乙級工程測量專業作業限額:控制測量在三等以下;地形測量1:500比例尺在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在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在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在100km2以下,1:1萬比例尺在200km2以下;規劃測量總建筑面積50萬m2以下,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不得承擔;建筑工程測量建筑范圍1km2以下,單個建筑物10萬m2以下;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只從事一般精密設備安裝,建筑面積在10萬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市政工程測量范圍為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橋;水利工程測量不得承擔特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線路與橋隧測量為300km以下的線路,多孔跨徑總長在100m以下的橋梁,4km以下的隧道;地下管線測量管線長度300km以下;礦山測量礦區控制面積200km2以下;工程測量監理相應于上述限額。
包頭市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一)大地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籍與房產測繪、界線測繪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等;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
(三)編制、印刷、出版地圖和制造相應的地圖產品;
(四)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
(五)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六)測繪行政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三條 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測繪工作。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的測繪工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第五條 在測繪活動中鼓勵應用高新技術,使用先進儀器設備,不斷提高測繪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創新與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市人民 *** ,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人民 *** 應當把基礎測繪規劃和重大或者主要測繪項目,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所轄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自治區駐包有關單位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本市地籍測繪及房產測繪規劃,由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協調有關部門實施。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或者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確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在本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但必須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條 基礎測繪資料應當定期更新,建成區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規劃區五年至八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八年至十二年更新一次。第三章 測繪活動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取得測繪工作證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核準的測繪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涂改、轉借、 *** 或者出租《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二條 申請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格的單位,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第十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活動的,應當在施測或者編繪前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登記。
(一)四等以下(不含四等)5平方公里以上控制測量;
(二)測區面積跨旗、縣行政區域;
(三)下列比例尺的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1:10000
1:5000
1:2000
1:1000
1:500
1:200
50平方公里以下
20平方公里以下
10平方公里以下
5平方公里以下
2平方公里以下
0.5平方公里以下
25平方公里以上
10平方公里以上
5平方公里以上
2平方公里以上
0.5平方公里以上
0.25平方公里以上
(四)20公里以上線路管道測量;
(五)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城區圖的編繪和制印。
列入測繪規劃的測繪項目,不再另行登記;需要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筑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務。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礎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劃之中。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 *** 測繪。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范》。規范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測繪資質升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更高 *** 。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更低 *** 。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是什么?
1、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2、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3、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從事測繪監理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的測繪資質:
本標準在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5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專業范圍下設置相應的甲、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者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超出其測繪監理專業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監理活動。
乙級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監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施測的測繪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