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是什么?
測繪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的證明書。測繪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否則不得從事該領域的經營活動。
相關說明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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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威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威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是2013-11-24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東路蒙吉利小區3號樓5層3單元東戶。
內蒙古威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10508219449 *** ,企業法人程娜,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威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控制測量、地形測量、市政工程測量、地籍測繪、界址測量、地籍測圖(憑資質經營);測量咨詢服務。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良好。
內蒙古威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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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是指天文測量、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工程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界線測繪、衛星測量、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建立,測繪成果使用,地圖編制出版,測量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等活動。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局是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盟市、旗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接受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為測繪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應當在交通、運輸、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二章 坐標系統與測繪規劃第六條 城市、旗縣人民 *** 所在地的建制鎮、大型工礦區和大型企業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經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報自治區人民 ***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盟市、旗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基礎測繪資料應當定期更新,重點地區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
基礎測繪的專項經費,由各級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安排。第九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地籍測繪規劃,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的實施。
盟市、旗縣和蘇木鄉鎮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當經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 測繪資格與測繪任務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相應的測繪項目。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的,由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自治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相應的《測繪資格證書》,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區內單獨或者與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合作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提交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申請測繪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規定數量和相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具有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施測繪前,按照規定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者盟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范圍和登記辦法由自治區人民 *** 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使用測繪基礎設施測繪的,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繳納費用。第十六條 在測繪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用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項目的;
(三)損害其他測繪單位和個人信譽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測繪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