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2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六條 經國家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接受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自治區重大工程項目和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 *** 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自治區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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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自治區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五)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盟市級以下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0、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重點城市、工業發展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農牧業開發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潛在的經濟發展區及農牧業區的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十五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建立全區性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五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界線測繪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六條 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需要有關部門提供界線、土地權屬和房屋產權等資料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七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變更權屬界址線測繪成果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是指天文測量、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工程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界線測繪、衛星測量、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與各種地圖相應的地理信息系統建立,測繪成果使用,地圖編制出版,測量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等活動。第三條 自治區測繪局是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盟市、旗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接受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為測繪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應當在交通、運輸、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第二章 坐標系統與測繪規劃第六條 城市、旗縣人民 *** 所在地的建制鎮、大型工礦區和大型企業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經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報自治區人民 ***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盟市、旗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基礎測繪資料應當定期更新,重點地區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
基礎測繪的專項經費,由各級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安排。第九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地籍測繪規劃,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的實施。
盟市、旗縣和蘇木鄉鎮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當經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 測繪資格與測繪任務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相應的測繪項目。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的,由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自治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相應的《測繪資格證書》,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區內單獨或者與國內有關部門、單位合作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提交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申請甲級測繪資格的,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申請測繪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規定數量和相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具有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施測繪前,按照規定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者盟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范圍和登記辦法由自治區人民 *** 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使用測繪基礎設施測繪的,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繳納費用。第十六條 在測繪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用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測繪項目的;
(三)損害其他測繪單位和個人信譽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測繪活動的。
內蒙古申請測繪乙級資質在哪里審批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首府呼和浩特。根據查詢資料顯示:內蒙古申請測繪乙級資質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審批,測繪乙級以上資質,可促進企業結構合理化,促進企業有序健康發展。
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型測繪工作資質章管理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型測繪工作資質章管理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型測繪工作資質章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型測繪工作資質章管理;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筑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務。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A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劃之中。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 *** 測繪。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范》。規范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包頭市測繪管理條例(2012)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測繪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大地測量、衛星測量、重力測量、界線測量、工程測量、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下管線測繪、航道灘涂測繪、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統;
(三)編制地下綜合管線圖、各種地圖,提供導航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服務;
(四)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
(五)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六)其他有關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旗縣區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 *** 規定,負責其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規劃、城鄉建設、交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人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協調,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鼓勵應用高新技術,使用先進儀器、設備,不斷提高測繪工作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以及其它公益性測繪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測繪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業的行業測繪規劃,行業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業專業測繪,應當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第八條 市、旗縣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以下規定進行更新維護:
(一)全市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圖應當按照動態更新的原則及時補充現勢資料,做到適時動態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圖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圖根據需要適時補充現勢資料,確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動態更新的原則及時補充現勢資料;
(四)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應當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測繪成果。未經測繪主管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航空攝影和用于測繪的高分辨率衛星影像獲取與分發的統籌協調,做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測繪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執業資格,測繪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制作的測繪作業證件。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依法批準的地方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