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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2、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3、第三章 測繪活動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測繪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后取得測繪工作證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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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1、按照《測繪法》,對違反該法的行為,可以采取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處罰款,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行政處罰措施。
2、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位置顯著標注
地圖管理條例規定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
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是審圖號。審圖號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發 ,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后,在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意見。
地圖標注是指將商家或企業的線下地址信息標注到互聯網電子地圖、手機電子地圖或導航地圖中的行為。《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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