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分級標準是什么2021?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等。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應當有法人資格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所申請專業類別的專業標準要求。取得乙級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應在專業標準規定的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甲級測繪資質無作業范圍限制。
測繪資質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測繪資質申報的流程大同小異,但是每個地方的審核節點會有些許小的變化,以湖南資質審批為例,其所經過的流程大概如下: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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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講測繪資質辦理注意事項就是三大塊:技術人員部分,儀器設備部分,制度類文件資料和檔案室部分,在接到現場核驗之前一定要對上述信息分門別類的整理好,不要等到主管部門人員到現場以后才手忙腳亂開始操作。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
(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寧夏銀川市測繪資質的規定;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