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建設,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兩年以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畫廊、招牌、櫥窗、圍欄、報刊亭、電話亭、固定攤點等設施。
臨時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年以內的各類建設用地。第三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以規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區范圍為準)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必須堅持“從嚴審批、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銀川市規劃土地管理局是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建成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市轄區負責行政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定與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共同檢查、監督、處罰之。第六條 嚴禁在下列范圍內審批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已經審批的,應立即拆除。
(一)道路兩側已建成的永久建筑物之前地段;
(二)綠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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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下水等管線上方;
(四)影響市容景觀和交通安全的;
(五)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段;
(六)主要街道道路紅線以內;
(七)高壓線走廊;
(八)溝、渠等水利設施保護范圍內;
(九)停車場;
(十)消防通道;第七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實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有地單位和個人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臨時建設用地位置、規模、使用期限、用途,并附建設工程平面圖;
(二)審批機關指派專人現場踏勘,提出初步審批意見,交主管領導研究審批,于15日內答復申請人;
(三)經批準后,按不同使用性質交納有關費用(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放驗臨時建設工程灰線,核發《臨是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第八條 在審批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時,涉及公安、交通、城建、房管、市政、園林等部門管理權限的,應征得其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審批。第九條 取得《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后6個月內未開工的,批準手續和簽發證書自行失效。第十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以內(從發證之日計算)。期滿后用地人必須自行拆除,恢復原地貌。確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自行拆除,退還臨時用地,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第十一條 嚴禁改變批準用途和私自 *** 、買賣批準手續和證件,嚴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工程設施。第十二條 本規定頒布前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影響城市建設、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或者由使用者自行拆除,恢復地貌;
(二)對已建成而未辦理手續且暫不影響城市建設、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按本規定申請補辦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手續;
(三)對原已建成并辦理了臨時建設和使用臨時用地手續的按本規定重新換發《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
(四)在本規定實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補辦手續和重新換發“證書”的,按本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分別給予責令停建、期限拆除或沒收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并對當事人處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批準用途的,改變批準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
(三)期滿未補辦手續的;第十四條 買賣或 ***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以5
00元至1000元罰款。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人防、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照明、工業項目等管線、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劃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后,方可進行規劃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并對批準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土地測繪資質有哪些,分別是什么
不動產測繪資質通用標準:
1、申請主體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申請不動產測繪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60%;
3、 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專業范圍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4、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m2,乙級不少于150m2,丙級不少于40m2,丁級不少于20m2。
5、不動產測繪質量管理:
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6、不動產測繪業績要求:
1)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6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申請晉升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3)申請晉升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5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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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測繪資質專業標準
不動產測繪資質各項專業子項(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的考核指標、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
甲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60人(含注冊測繪師5人),其中高級8人、中級17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6臺,全站儀5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20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均無限額限制。
乙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25人(含注冊測繪師2人),其中高級2人、中級8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3臺,全站儀3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12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設區的市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10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200萬m2。
丙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8人,其中中級3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3臺,全站儀2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6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縣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5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100萬m2。
丁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4人,其中中級1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站儀1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3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鄉鎮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2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50萬m2。
參考資料:不動產測繪
銀川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和使用建設用地的,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銀川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銀川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民族風格,保持地方特色。第五條 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施統一規劃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作(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筑)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一書兩證”制度,即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由銀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人)報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須按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作為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文件。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建設人申請;
(二)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勘察,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三)確定建設項目位置、基本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四)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第十一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人持有效的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并于十日內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在城市統一測繪的地形圖上編制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人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總圖后,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第十二條 建設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申請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又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第十三條 建設人在城市規劃區內,因臨時建設或其它用途需要臨時用地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縣人民 *** 申請臨時用地。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實行《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制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核發《臨時建設證書》和《臨時用地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到期如需繼續使用的,須在期滿一個月前辦理使用手續。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用地人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拆除臨時建筑,清理并歸還用地。第十五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第十六條 對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閑置時間超過兩年的建設用地,由原批準機關無償收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重新規劃。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取土、采石、填埋廢棄物、設置垃圾堆場、圍填水面或進行其他改變地形地貌行為的,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含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人持有效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申請文件進行現場踏勘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建設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情況核定、提供規劃設計要求,并發給建設人《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
其核定期限:一般工程15日,重大工程30日。
(四)建設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根據批準的規劃總圖進行設計,并附《規劃設計說明書》;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人提交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在圖紙上簽注意見,并加蓋“方案審核專用章”,在建設人提交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后十日內核發批準方案通知單;
(六)建設人按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規劃管理費和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
(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人辦理完畢其他有關手續后三日內派專門人員或認可的勘測單位完成放線工作;
(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無誤后,三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