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工程監理資質簡介:工程監理企業需要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資質證書企業開展監理活動的合法依據,工程監理資質有相應的資質標準和要求.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代辦
工程監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設步驟,是建筑行業的一項專業化服務活動,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重要作用,能夠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進行,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是工程監理企業進行施工的資格證書。
同其他大類資質一樣,工程監理資質同樣擁有多種建筑資質類別,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級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級別的資質類型,并由14項專業工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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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流程
1、溝通洽談,了解企業情況
2、簽訂合同,定制專業方案
3、組卷申報,一對一溝通跟進
4、上報審批,專業審核人員
5、公示取證,快速辦下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材料
1.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原件);
2.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3.投標保證金銀行轉帳證明材料;
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承諾書;
5.近(2011-2013)三年財務狀況表(附:建筑業企業誠信信息庫審核通過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的規定);
6.考核期內已完成類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覽表;
7.近三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8.資格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寧夏 *** 自治區人民 *** 關于發布《寧夏 *** 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投資、集體投資以及國家、集體參與投資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大規模修繕等各類建設工程,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進行封鎖或者壟斷。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職責劃分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權限和總投資額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各部門和國家直屬單位、軍隊直屬單位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保密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三)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在寧以及自治區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并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第三章 招標第六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五)項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或者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 *** 招標。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正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已辦理報建手續;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工程資金已經落實,并有經辦銀行的資信證明;
(五)已經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和施
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招標范圍。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以采取建設工程項目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辦法包括: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以下簡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二個以上有相應工程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可以選擇有相應工程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實行議標,但必須經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 招標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批;
(二)組織編制標底文件;
(三)成立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批;
(四)發出招標廣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圖紙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并就招標文件予以答疑;
(八)開標、評標、定標;
(九)辦理中標通知書;
(十)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準,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