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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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 *** 、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第九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暫定資質證書;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資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七)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一級資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二)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銀川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地產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他項權利的法人、其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權利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由房屋所有權派生的抵押權、典當等他項權利。
本條例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地籍、圖紙、合同、協議、賬冊、表卡等反映房屋產權歸屬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 房屋產權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房屋產權登記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五條 銀川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機構(以下簡稱房屋登記機構)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產權管理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取得、轉移、變更、滅失或申請他項權利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證統一使用由國家制作的文本,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發放。
禁止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禁止涂改、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第八條 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
市人民 *** 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需要,決定對全市房屋產權的總登記、所有權證的驗證、換證等事項。第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代管的房屋或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不發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申請登記;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申請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法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并寫明所有權性質。第十條 房屋權利人應親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具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一條 自建自用的房屋,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證明;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
(四)竣工驗收資料;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上級機關批準建設文件和產權劃分協議書。第十二條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持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的文件申請初始登記。
商品房已預售的,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后,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第十四條 因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繼承、 *** 、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第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房屋初始登記所確定使用性質和結構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稱或者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拆遷或翻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須得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買賣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以及相關資料;
(二)受贈房屋的,提交贈與人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公證書;
(三)交換房屋的,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協議書;
(四)繼承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證件、公證書;
(五)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原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資料;
(六)分割、 *** 、合并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合并析產協議書;
(七)拆遷、翻建房屋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文件、拆遷安置合同、拆遷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房屋被裁決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規范房產測繪行為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銀川市房地產經紀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 *** 或者居間等業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經紀活動的行政管理部門。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機構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并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工商、物價、稅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經紀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持下列資料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
(一)營業執照;
(二)固定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從業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明資料、勞動合同。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向社會公示。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個月內,到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外省、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持之一款所列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場所、注冊資本等事項或者歇業、撤銷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自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備案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記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信用狀況等。信用檔案作為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實施,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經紀信息 *** 平臺,推行網上房地產交易,發布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等信息。第八條 本市二手房交易實行網上交易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備案證明、經營場所的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二)從業人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明;
(三)服務范圍、收費項目、計費方式、依據和標準;
(四)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五)投訴方式和途徑。
房地產經紀機構 *** 銷售依法準予銷售的商品房的,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收取中介費用。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經紀合同。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理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 ***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托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泄露。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委托人的姓名、通訊方式、房屋資料等提供給其寧夏銀川市房地產測繪資質管理的 *** 他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地產租售信息中,應當載明機構的名稱、地址、備案證明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含有虛假和夸大內容的房地產租售信息,不得發布未經房地產經濟信息 *** 平臺公示的房地產信息。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承辦業務,應當由其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
(二)以虛假信息騙取經紀費、服務費等費用;
(三)代收房屋交易價款;
(四)謀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五)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協助他人炒賣房號、囤房惜售;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實施開發管理的機構,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 *** 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或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按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計劃、規劃土地、工商、建設、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 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居民住宅建設給予鼓勵和政策扶持。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聽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并申請核定開發資質等級。
申請開發資質和進行備案須提出以下文件:
(一)企業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職稱證書、身份證明。
外聘有職稱人員要有兩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4個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外地開發企業進入本市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須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初審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本轄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每年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檢初審工作。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向開發企業收取費用,也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十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第十六條 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額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建設、拆遷安置補償等方面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意見書》,做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之一。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方式:
(一)商品房建設用地通過出讓方式供應;
(二)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通過劃撥方式供應。